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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5年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 0571-88907593。
2015年1月8日
人员信息详情请登录:http://www.zjk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7445&categoryDomain.id=195
准考证号 | 课 程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1422115222 | 幼儿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71422207980 | 小学英语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101422108681 | 幼儿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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