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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招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拟引进的普通博士师资,对拟引进的拔尖人才主要采取一人一议、专家考评、综合考察的模式,可不受本暂行办法所限。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学校面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校内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或部门面试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面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面试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合作精神等,可采取面谈、情境模拟、作学术报告等方式,原则上应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应进行试讲。
第六条 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面试工作小组;
二、制定面试方案;
三、编制面试试题;
四、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七条 面试方案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面试方案,在面试前7天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面试。
面试方案主要包括面试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命题工作安排、面试考官构成、面试时间、考场安排、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及其他考务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 面试试题
用人单位主持面试试题的编制及保管。
第九条 面试考官
面试考官小组原则上为7人或以上,一般由联系(分管)用人单位的校领导、用人单位教授委员会部分成员(非教学单位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教学督导(由教务处选派)及该学科的专任教师代表组成。设主考官1名,主持面试的全过程。主考官原则上由联系(分管)用人单位的校领导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实施面试
一、用人单位面试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负责将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至少须提前三天通知到参加面试的博士。
三、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而定。采取试讲或作学术报告的,试讲或作学术报告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面试结束后,面试考官小组对面试情况进行评议,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博士面试意见表》,并当场宣布面试结果(面试成绩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人事处派工作同志参与面试的全过程。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亲属或师生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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