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网 阅读:534 次 日期:2015-01-14 14: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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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和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规定,2015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现将我省2015年度考务日程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6.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7.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8.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地级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现场审查报名。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及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初级资格

1.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至20日举行,共10个批次。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考务日程

(1)2015年1月28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1月8日至28日期间,考生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各地级以上市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现场审核报名时间;省直考区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早公布本地区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15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发放工作。

(3)2015年5月16日至20日组织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

(4)2015年6月10日前,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

(二)中、高级资格

1.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9月12日至13日举行。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2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3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2.考务日程

(1)2015年4月3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5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4月8日至30日,考生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各地级以上市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现场审核报名时间。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早公布本地区2015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3)2015年7月31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中、高级)》(见附件)。

(4)2015年9月11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中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发放工作。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分别于上述日期同时完成: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情况报省会计考办;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5)2015年9月12日-13日组织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6)2015年10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

(7)2015年10月30日前,省会计考办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8)2015年11月3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15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五、考试组织

(一)我省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地 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省直、中央驻穗及驻穗部队各单位人员的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另行发文通知。

(三)省直、中央驻穗及驻穗部队各单位人员的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1.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

2.现场确认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3楼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四)报考初、中级资格的考生(不含省直考区)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五)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等财会类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六、报名收费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31号)规定,2015年度我省初资格考试费按75元/科收取,中级资格考试费按50元/科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5年度我省高级资格考试费按100元/人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我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必须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表、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特别是会计工作年限,不得突破现行规定年限,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我省工作日程安排做好各阶段考务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会计考办反馈。

(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中、高级)详情请点击http://www.gdczt.gov.cn/adminfo/am/201501/t20150108_55090.htm)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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