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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5年建德市第一批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已经开始,请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关于做好2015年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14号)要求,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市工作,不符合初定资格规定的学历(位)、所学专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相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详见附件2)。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国家相关政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事业单位除外)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对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除学历(位)、所学专业、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以外的其他初、认定条件要求,由杭州市教育局另行制定(适时将作出调整)。
(一)所学专业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任小学、幼儿园教师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所学专业不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7.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9.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取得中专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4)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5)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建德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所需任职年限内的《建德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清单》。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7.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
三、申报程序
1.本人如实填写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相关信息;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进行网上申报;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网上基本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
2.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核后,进行网上信息上报操作;上报后在线打印《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环城北路68号)。
3.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对网上信息,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相关附件材料原件(材料不完整或网上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4、待市人力社保局核准信息,认定发文,打印证书。短信通知申报人员领取证书,并退还认定材料。
5.用人单位及时将《认定表》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其它说明事项
1.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核对上传的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2.认定条件中要求的学历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注明的学历层次为准。
3.除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前后累计外,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均从取得相应的学历以后开始计算。
4.目前已经实行以考代评的有:经济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审计专业、卫生计术、出版专业、翻译专业、图书资料、工艺美术、档案专业、药学专业、工程技术(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工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通信工程、医疗器械、建设工程、消防工程、专利管理)、工业设计。这些开始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能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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