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2015年可认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397 次 日期:2015-01-23 13: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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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1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杭州市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 水利工程: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3 环保工程: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中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环保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4 通信工程:从事通信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5 计算机工程: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6 质量工程: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7 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8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9 刑事科学、技术侦察: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10 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考试。
11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其他工程:从事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2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3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4 专利技术(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15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16 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17 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18 中学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19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20 小学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小学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21 幼儿园教师(幼儿园一级教师、幼儿园二级教师、幼儿园三级教师)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幼儿园及省、市、县(区)教研室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22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23 经济专业(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4 会计专业(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5 审计专业(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6 统计专业(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7 卫生技术(技师、技士,中药师、中药士) 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的工作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28 卫生技术(药师、药士,中药师、中药士) 在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9 法医(法医师、法医士) 公安系统已通过省公安厅组织的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相关业务考试,并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30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31 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可按规定认定。
32 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33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34 出版专业(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从事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现职专业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35 翻译专业(助理翻译) 现职翻译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36 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杭州市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7 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在文化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文物系统从事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学实验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38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群众文化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工会、共青团等其他部门的群众文化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39 档案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浙江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0 艺术专业 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象、录音、剪辑专业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41 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 不能认定。 参加杭州市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2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 可按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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