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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练习及考试知识
来源: 阅读:769 次 日期:2015-01-23 13: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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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的内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

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

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

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

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为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为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科目三考试流程

1、考生按预约时间到候考大厅进行指纹签到

2、在候考室等待考试(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3、计算机系统分配考生、考试车辆和考试员

4、考生、考试员上车,核对考生身份并进行考试

5、路考仪考试

6、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现场补考一次

7、打印科目三考试成绩单

8、制作、核发驾驶证

科目三评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

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

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科目三注意事项

一、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的中止本科目考试,本科目成绩作废,重新预约考试:

1、接听手机、查看传呼机的;

2、扰乱考试场内秩序的;

3、大声喧哗,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二、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注销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档案):

1、在考车内指点他人考试的;

2、教练员或其他人员在场外指导的;

3、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4、在考试车上设定、使用与考试有关的标志或电子仪器的。

更多信息请查看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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