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0年公开考试聘用人员公告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2495 次 日期:2010-11-30 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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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云南省人事厅云人〔2004〕37号文件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人社发〔2009〕188号文件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拟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长期使用的专职护林员中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4个巡护管理岗位。即: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管理所1名、勐腊管理所1名(瑶族)、尚勇管理所1名、勐仑管理所1名。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州公民;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2年12月1日至1975年12月1日之间出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护林员;在同等条件下熟炼掌握傣族、哈尼族、瑶族、基诺族等民族语言的优先聘用。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日,上午8:00-12:00。

(三)报名地点:西双版纳州人才市场(景洪市易武路17号西双版纳州人才服务中心大厅)。

(四)咨询电话:0691-2122475 。

(五)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每人限报1个职位。

2、报考人员必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存档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无效)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到现场报名。

3、每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职数的比例需达到3:1方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

四、考试

为使考试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全面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考试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面试,总成绩100分。分值分别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占50分,面试成绩占50分。

(一)组织考试:考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基础知识笔试,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考试全过程。

基础知识考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省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州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二)考试时间地点:

基础知识考试时间:2010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面试时间:2010年12月17日;

面试地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2010年12月10日;领取准考证地点:州人才服务中心。

五、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基础知识考试及面试的卷面成绩均为100分,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为:考生综合成绩=基础知识考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在卷面成绩折算分数基础上,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20分,面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20分。聘用单位在所有科目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体检、政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

七、体检和政审:体检由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相关行业执业体检要求执行。符合体检要求的参加政审,政审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或政审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不予聘用。因考生原因自愿放弃的岗位或由于体检、政审不合格、考生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岗位,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依次递补一次,如果递补者体检、政审不合格,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八、公示和聘用:对通过体检、政审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结束后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按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到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聘用人员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聘用,空缺岗位依次递补一次;本次考试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考试,经初聘培训考试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转正定职手续;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聘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考试纪律

(一)为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整个招聘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同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从事考试、考核、录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制度。欢迎各界给予监督,监督电话:12345。

(二)报考人员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考试期间,不按时到场参加基础知识考试和面试、体检及其他事宜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凡在报名、考试、体检、政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参与考试全过程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

(四)对无故不聘用考生的招聘单位,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通报全州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招聘人员的资格,3年内不得补充人员。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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