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新旧系统工作程序对比及主要工作要求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984 次 日期:2015-01-30 14: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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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内容区别

(一)鉴定申报

1.旧版考务系统:鉴定机构参加全市统考鉴定,应于鉴定前20个工作日在“工作平台”执行鉴定计划;参加专场鉴定,应于鉴定前2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报送“鉴定申请表”,并在“工作平台”上报鉴定计划。

2.新版考务系统:鉴定机构参加全市统考鉴定,应于鉴定前27个工作日在新系统内开始执行鉴定计划;参加专场鉴定,应于鉴定前20个工作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报送“鉴定申请表”,并在新系统内上报鉴定计划。

(二)申报时间节点

1.旧版考务系统:全市统考鉴定不设时间节点,鉴定计划至少于鉴定前10个工作日完成考场编排即可。

2.新版考务系统:全市统考鉴定设时间节点,在鉴定前的各项工作环节均有开始、截止日期,包括上报鉴定能力、维护预约资格审查、考生信息录入、资格审查、考场编排及审核等,鉴定机构需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环节的工作。

(三)资格复审

1.旧版考务系统:仅在规定的资格复审职业(工种)范围内进行,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14〕14号)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资格复审。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须开具“资格复审登记表”。

2.新版考务系统:新系统上线范围内所有职业(工种)、等级均需进行资格复审,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231号)的复审程序及标准进行资格复审。

(四)鉴定收费

1.旧版考务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市鉴定管理中心统一收取。鉴定机构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可在系统内预约发票,并至市鉴定管理中心交纳鉴定费。

2.新版考务系统: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鉴定管理中心收取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需求打印个人或团体发票。资格复审通过的个人或鉴定机构,可在区(县)鉴定管理中心办理鉴定费交纳手续。

(五)试卷与成绩

1.旧版考务系统:按取卷时间要求,操作技能试卷随理论试卷一同领取。实操成绩由鉴定机构阅判。

2.新版考务系统:需至少于操作技能鉴定日前7个工作日到市鉴定管理中心领取实操鉴定资料。实操鉴定资料包括操作技能试卷、密封袋和封条。鉴定实操成绩由考评员在名册上登分,封装后由鉴定机构于实操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鉴定管理中心,区(县)鉴定管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登录。

(六)考评人员派遣

1.旧版考务系统:考评员派遣按原工作模式执行。

2.新版考务系统: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鉴定管理中心统一派遣考评员,并至少在操作技能考核前7个工作日执行派遣操作、建立考评组。鉴定机构于鉴定前4个工作日,牵头负责召开实操考前准备会。

(七)证书领取

1.旧版考务系统:鉴定机构到市鉴定管理中心领取统一打印的证书内页及职业资格证书。

2.新版考务系统: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证书的发放工作。鉴定机构向市鉴定管理中心预约打印证书,区(县)鉴定管理中心到市鉴定管理中心统一领取辖区鉴定机构证书,鉴定机构向区(县)鉴定管理中心预约领取考生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各鉴定机构在申请专场鉴定时,应按规范填报鉴定计划,并严格限制专场鉴定申报人数,每批次各职业(工种)鉴定人数不少于30人。组织成建制企业在职人员、职业技术院校应届毕业生、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部队军地两用人才、残疾人员、服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上机考试时,须在计划名称后用汉字分别注明鉴定类型(企业、毕业生、失业、本农、部队、残疾、服刑、事业、机考)。旧系统须资格复审的计划,须在计划后注明“复审”。

(二)在进行考生资质初审时,各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鉴定申报条件审核,不符合条件考生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区县鉴定管理中心除对本区内注册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应按照资格复审的要求,加强本区补贴性鉴定、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鉴定机构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鉴定时,不论是否为资格复审职业(工种),均须到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复审。申请鉴定时,除按要求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鉴定申请表及经核准部门盖章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复印件外,在资格复审时还须向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提供名册原件及文件依据,使用旧系统的在审核合格后还需开具“资格复审登记表”。

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应根据文件要求审核,一是审核名册为原件,二是审核名册应加盖核准部门印章,三是核对系统内考生信息与名册信息应一致,审核合格后,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须永久留存名册原件。

(四)各鉴定机构、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技师考评时,应按《北京市技师资格考评考务管理工作规定》(京人社职鉴发〔2011〕27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优先选择高级考评员作为评审专家。

(五)各鉴定机构在考务工作平台填报考场信息时须做到准确无误。考场信息包括详细的考试时间、考点地址、考点名称、考试现场负责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便安排后续各项考务工作。

(六)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时,应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规范鉴定流程,确保考场安全和试卷安全。单次鉴定超过200人的鉴定机构,需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报送安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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