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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深入实施我省新课改高考方案,优化优秀人才的选拔机制,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温州医科大学在2015年继续开展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温州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校址在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温州医科大学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2015年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四条 温州医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温州医科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及批次
第六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计划招收总计70人,科类为理科。
科类 | 招生专业 | 计划数 |
理科 | 眼视光医学(本硕连读) | 10 |
临床医学 | 60 |
第七条 温州医科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第一批提前录取。
第四章 报名
第八条 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2日-20日。
第九条 根据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相关文件的精神,温州医科大学对考生报考条件作了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浙江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综合素质评价均为P等(含)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自行申请报考:
1.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8门(含化学)或以上科目为A等,其余为C等(含)以上。
2.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6门(含化学)或以上科目为A等,其余为C等(含)以上,且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之一者:
(1)学科竞赛类: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
(2)科技创新类: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三等奖(含)以上。
(3)语言文学特长类: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或在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中获优胜奖(含)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
(4)艺术、体育特长类:艺术类需要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并获得三级(含)以上证书。体育特长类(限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健美操、武术):高中阶段在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前3名,或高中阶段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获前8名。
第十条 温州医科大学对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报名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
2.网上报名:2015年3月2日—3月20日16点。申请人登录温州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用A4纸打印。
3.材料递交:
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申请人所须书面材料请用A4大小纸张打印装订,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递交及邮寄需于3月20日之前,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同时在网上填写邮寄EMS单号。所交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①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并附申请人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
②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情况;
③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
④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家庭情况,是否有医学背景,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
第五章 资格审查及缴费
第十一条 温州医科大学将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一、考生须经温州医科大学考生资格审查组审核,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
三、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将于2015年3月25日在温州医科大学招生网上公布。
四、2015年3月25日-3月29日,通过初审的考生登录温州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综合评价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缴费:
一、收费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
二、缴费方式:
报名考生请于2014年3月29日-4月5日期间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缴费
(1)中国工商银行储蓄网点缴费:
考生根据校名(温州医科大学)及学校代号(12020801)、学号(即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左上角的“网上报名号”)在工商银行浙江省内各地储蓄网点缴费,建议以现金方式缴费,非现金缴费将产生手续费。缴费成功的,为保险起见,考生应保留存款时银行开具的存款票据以备查。
(2)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多媒体自助终端缴费:
考生根据校名(温州医科大学)及学校代号(12020801)、学号(即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左上角的“网上报名号”)在工商银行浙江省内各地网点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根据流程缴费,无须手续费。但注意:本地工行网点的自助终端只受理本地区开户的借记卡。缴费成功的,为保险起见,学生应保留存款时银行开具的存款票据以备查。
(3)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费:
考生凭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结算户、灵通卡、贷记卡、准贷记开通网上银行,登录工商银行网站(网址:www.icbc.com.cn),进入缴费流程,按照网上银行提示的步骤进行学费的缴纳(详细缴费操作流程见温州医科大学学生网上银行缴学费流程),全国范围,无须手续费。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报到具体信息如下:
一、 报到时间:2015年4月11日8︰00-14︰00
二、报到地点:温州医科大学同仁楼(七号楼)一楼大厅。
第十四条 报考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具体信息如下:
一、测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4月11日,笔试
2015年4月12日,面试。
地点:温州医科大学(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二、测试内容
1.笔试: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3倍,则组织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招生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只作为筛选用,不计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内。)
如报名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3倍,则不进行笔试,所有考生直接进行面试。
2.面试: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素养、专业潜质,成绩满分为100分。
三、成绩评定:以面试成绩计,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试结束一周后,考生可通过温州医科大学招生网查询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温州医科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录取办法如下:
1.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高考一类科目组的考试。其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综合成绩。
录取批次安排在第一批提前录取。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将温州医科大学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前表范围内,文理不得跨科填报。
2.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文化分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
温州医科大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换算如下表: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 6A | 7A | 8A | 9A | 10A | 11A及以上 |
成绩折算(分)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3.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照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4.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5.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第八章 咨询
第十七条 温州医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函、来访接待工作,具体咨询信息如下:
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wmu.edu.cn/
咨询地址: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邮编325035)
咨询电话:0577-86689885 0577-86689900(传真)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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