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扬州市广陵区新为就业服务中心招聘启事
来源:广陵区人力资源网 阅读:1239 次 日期:2015-02-05 1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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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岗位

仲裁经办员1名。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法学、法律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持有专(兼)职仲裁员证书;

5、在主城区有常住居所,扬州市户口。

三、报名

1、报名时间及要求:即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双休日除外),报名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以及招聘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合同制人员报名表》,报考人员须对自己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数原则上要等于或超过与招聘岗位1:3的开考比例,达不到开考比例,取消招聘岗位。

3、报名地点:扬州市淮海路165号新为劳动服务中心(五楼综合部),联系电话:87347206。

四、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写作等。笔试不指定复习资料。笔试结束后,按与招聘岗位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不足比例按实际人数)。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得列为体检人选。

按笔试、面试成绩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的在先。

五、体检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统一组织政审。因体检、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六、聘用

广陵区新为就业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对首次聘用人员实施试用期三个月制度,试用期工资17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待遇按扬广人社[2011]46号执行。在试用期内确难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七、本启事由扬州市广陵区新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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