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来源:中央音乐学院 阅读:1086 次 日期:2015-02-07 1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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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纪律

1.笔试考场考生应提前15分钟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进入指定考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如该场考试开考即有听辨,则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以零分记入本人该门成绩。

2.表演专业如有抽签安排,必须按时抽签,迟到视作放弃。非抽签排序的考试,应按照考场安排顺序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错过本人考试顺序者,经招办核实准许后,可安排在本考场最后进行考试。若本考场考试已结束,则视为弃考。

3.考生须将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备核查。

4.除应试文具外,考生进入考场时须把所有的文字材料与物品(包括水杯、笔袋、手表、BP机、手机、电子节拍器、电子辞典、电子效率手册、电子记事本、MD、MP3、涂改带、涂改液、胶条、草稿纸等)放在讲台上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入座。电子设备须处于关闭状态。

5.考生在笔试考试期间,不得带帽子、口罩,发际不得遮蔽耳朵。

6.考生不得在试卷上书写或填涂与考试无关的内容,不得在准考证上涂写。

7.禁止私自互借答题工具(如笔、橡皮、尺子等)。如确需借用,须向监考人员申请,未经监考人同意传递任何物品,按考试作弊处理。

8.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必须将全部考卷翻扣于课桌上,然后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核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座椅,到监考人员指定地方签字后,离开考场。

9.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两小时(含以下)的考试,考生不得上卫生间。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翻扣于课桌上,不得翻看考卷,不得离开座椅,待监考人员发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

11.考生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表演类考场考生在考场顺序表上签字),没有签字或代签者均以缺考论处。

12.放弃考试按提前交卷处理。

13.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违纪及处理办法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考务人员的座次安排与调整;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在试卷上书写或填涂与考试无关的内容,在准考证上涂写。

9.笔试考场发际遮蔽耳朵(含戴帽子、口罩);

10.不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与安排,不尊重考务人员;

11.交卷后在考区逗留、交谈;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纪处理办法: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作弊及处理办法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10.在考试期间看、听、使用手机、电子节拍器、电子词典、电子效率手册、电子记事本等任何电子制品;

作弊行为的确认:

有确凿实物或录像证据,或由两名监考老师签字,作弊行为即可确认。

处理办法:

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成绩无效,取消后续所有科目考试资格,并张贴公布作弊考生姓名及作弊行为。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招生办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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