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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确保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高职招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标代码:13762)
地 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
学校概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坐落在福建省会福州,位于长乐新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高职招考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下达的高职招考招生指标,按国家高考招生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高职招考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0个院校专业志愿。参加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的考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参加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须选择填报与报考类别相对应的院校专业志愿。
第八条 面向普通高中生的本科批录取按投档分实行院校专业平行志愿投档,面向中职生的本科批录取按投档分实行分报考类别院校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上投档比例为院校专业招生计划缺额的1:1。
第十条 本科批经常规志愿、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线上生源不足,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可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缺额的1:1比例投放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且有填报该所院校专业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名参加面向中职生的高职招考的中职毕业生录取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高职招考,本科批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和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设校长特别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爱心助学基金,扶持资助贫困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学费:以2015年省财政厅、省物委批准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住宿费:一学年1400元(住4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40元)。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退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相应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83560939
联系人:李老师(13306906281)何老师(18065069033)
传真:0591-83560777 邮编:350202
网址:http://www.fzfu.com/zs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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