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崇左市扶绥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扶绥县人民政府 阅读:1054 次 日期:2015-02-27 15: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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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做好优秀紧缺人才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收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紧缺人才是指2011年起扶绥县面向全国统一招聘引进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博士、硕士毕业学历的研究生,全国“985工程”、“211工程”和广西区内部分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毕业学历的本科生、大专生,以及其它紧缺人才。

第三条 优秀紧缺人才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营造优秀紧缺人才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激励各方人才开拓创新,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和推动扶绥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优秀紧缺人才管理和使用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引进优秀紧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核和聘用

第五条 考察考核工作。优秀紧缺人才上岗工作前,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进行认真的考察考核。应届毕业生,以函件形式委托学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表现情况作出鉴定,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往届毕业生已参加工作的,委托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纪检部门提供廉政及无违法违纪证明,计生部门提供计生证明;往届毕业生没有工作经历的,委托管理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考察并提供现实表现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证明,计生部门提供计生证明。

第六条 报到相关工作。制定报到接待工作方案,成立报到相关工作组,做好学员通知、报到、材料审核和住宿安排等工作,确保优秀紧缺人才按时到岗。优秀紧缺人才在扶绥的住宿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适当收取租金。

第七条 岗前准备工作。统一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过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实施,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开展岗前动员,举办岗前培训班,使优秀紧缺人才尽快适应新岗位的工作需要,尽快提高素质、了解县情、进入角色。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扶绥县引进优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和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优秀紧缺人才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岗位安排工作。优秀紧缺人才上岗前,相关用人单位要做好与优秀紧缺人才的对接工作,按照双方协商、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原则安排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需经县引进优秀紧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优秀紧缺人才由县委统一管理和使用,设置扶绥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专职管理机构,代县委做好优秀紧缺人才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 实行集中管理。引进的优秀紧缺人才,编制、工资、待遇、档案等全部由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入编的优秀紧缺人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编制从全县事业单位统筹调剂,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优秀紧缺人才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签订聘用合同,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要及时建立档案和信息库。

第十一条 坚持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优秀紧缺人才出现工作变动、离岗、调转等,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备案;优秀紧缺人才在管理期内调离本县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用人单位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经县委批准后,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抓好培养教育。把优秀紧缺人才的培训纳入到全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中。鼓励和支持优秀紧缺人才在工作期间在职继续深造或参加国家公务员等相关录用考试,为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创造健康、宽松的优良环境。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紧缺人才到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进行挂职锻炼,不断提高能力素质。

第十三条 强化考察考核。入编的优秀紧缺人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编外聘用的优秀紧缺人才,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实行优秀紧缺人才年度考核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专门针对优秀紧缺人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注重对德能勤绩廉,特别是能力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不评定等次的实行解聘,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及时选拔使用。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优秀紧缺人才的择优选拔使用工作。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硕士研究生)的优秀紧缺人才,在扶绥工作满3个月后,经考核优秀的,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聘任为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务,已入编的、一年后经过考核优秀的,可任命为事业单位副职。编外聘用的本、专科生,一年后可参加县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按照有关政策,择优录取,经报请崇左市委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办理入编手续。凡经考试、考核未达到入编条件者,继续实行编外聘用。

第四章组织和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要把优秀紧缺人才工作作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县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优秀紧缺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要配合组织部门、协调用人单位,认真做好优秀紧缺人才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做好本单位优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和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汇报他们的工作和思想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优秀紧缺人才的工资待遇、落实优惠政策、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管理。入编的优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及时办理相关工资手续;聘任的优秀紧缺人才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等工资福利待遇由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中心负责预算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按月集中发放给优秀紧缺人才。编外聘用的优秀紧缺人才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工资福利待遇与全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相同。

第十七条 优秀紧缺人才到岗时间从正式上班之日算起,享受的有关待遇按照《扶绥县引进优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执行,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执行期限从报到上班之日起连续计算5年。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管理、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优秀紧缺人才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积极创新管理机制,严格管理程序,不断加大对优秀紧缺人才的管理和使用力度。要切实关心优秀紧缺人才的生活和学习,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县引进优秀紧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引进优秀紧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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