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5年图书资料/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评审程序通知
来源:北京文化热线 阅读:2836 次 日期:2015-02-28 16: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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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报名:

请于2015年5月12日至6月16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页,点击“人事考试”进入,再点击“职称评审申报”进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户定制服务中心”,注册、登录、按提示要求填写内容,提交信息,待初审合格后打印申报表。

二:现场审核

请于2015年7月13日至7月17日,按照《北京市申报图书资料、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要求》准备好材料,到北京市文化局417办公室进行现场审核,并领取评审通知。现场审核时,请准备所申报材料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现场退还,只收取复印件。

现场审核时间: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三:答辩及评审

1、图书资料、群众文化高级答辩时间定于2015年8月30日至9月5日。申报人员具体答辩时间请于2015年8月21日登录“北京文化热线”网站“公告栏”,查询“2015年图书资料、群众文化高级专业答辩时间安排表”,并按时参加答辩。

2、各专业评审结果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其网站进行公示。

四:请按上述时间及时进行网上报名及现场审核,逾期不补办。

北京市文化局地址:海淀区上园村30号(北京交通大学南门向东100米,过街天桥下路南)

乘车路线:16路、26路、运通103、运通105,北京交通大学站

咨询电话:82210746

北京市图书资料、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一、申报图书资料(含群众文化)系列副研究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中级资格满2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后,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专科毕业后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中级资格满8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已取得非本系列副高级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申报图书资料(含群众文化)系列研究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后,副高级资格满5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已取得非本系列正高级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申报相关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及以上奖;

2、独立撰写20万字以上专业著作并公开出版;

3、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

4、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

5、获得中国新闻二等及以上奖、范长江新闻奖(含提名奖)、 邹韬奋新闻奖(含提名奖);

6、获得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中国韬奋出版奖、音像制品奖、国家电子出版物奖;

7、获得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一等奖;

8、获得全国“群星奖”评奖比赛优秀及以上奖;

9、获得农业部丰收奖一等奖前5名或2项;

10、获得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前3名或2项;

北京市申报图书资料、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要求

1、《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所在单位分别在表中“九、工作单位审核意见”“十、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处审核盖章(其中档案存放在中介机构的,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再由存放档案部门审核盖章),并需在右上侧像片左下角加盖骑缝章。

2、论文:独立撰写本专业参加答辩的论文1篇(要求提供电子文档1份,纸制文本3份)。

3、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5、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6、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7、计算机合格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8、照片:除《申报表》上粘贴的照片外,再多交一张二寸彩色照片(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9、其它业绩材料:《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中所填写的论文、获奖证书等原件及1份复印件,其它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获奖证书等原件及1份复印件。

评审费:700元/每人/2014年标准

注:1、所提交的纸制文本及复印件要求是A4纸。

2、收费标准按市财政局批文随时进行调整

外语、计算机要求相关文件

文件一:

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和审批环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1年及以后取得的北京市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有效:

1.受聘担任初级职务后考取的中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副高级职称;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考取的正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正高级职称。

从2004年开始,我市不再组织古汉语考试,相关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减少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模块。按照《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高级职称需取得4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已取得的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三、取消调入本市单位人员的职称认定。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在非本市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调入本市所属单位后,不再办理审核认定和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手续。用人单位可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调入人员要求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考试或评审。

四、简化专业技术人员转换系列手续。由于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要求取得新系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或评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的,需按规定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五、简化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职称评聘手续。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以上各项调整政策,除明确规定外,从文件下发时开始试行。

文件二:

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外语考试(含第二外语)。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3、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根据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和岗位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持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申报职称评审,外语成绩作为参考要素。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2、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等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高级职称的。

四、申报职称的其它外语要求,仍按京人发〔2004〕96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

文件三:

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4]9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语能力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都做出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根据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和岗位需要,下列情形人员的外语考试成绩可作为单位聘用条件或评审要素。

1、凡参加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人事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对应聘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

2、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体育教练员、工艺美术、广播电视艺术、技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系列(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其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素之一。

三、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年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按照京人发〔2003〕37号文件关于延长外语合格有效期的条款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其他系列同级别职称评审,应按照申报系列对外语要求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

1、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

2、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3、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

4、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已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外语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

5、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本通知自2005年起执行。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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