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申论》真题
来源: 阅读:1531 次 日期:2011-02-17 17: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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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30分钟,作答9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位置。

二、给定资料

1.美国内科医疗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德普公司(DPC)2005年5月20日宣布,该公司及在中国的独资分公司分别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协议,同意支付总共约480万美元以解决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问题,其中包括向司法部支付200万美元罚款、上缴证券交易委员会204万美元“非法所得”及75万多美元利息。

据记者了解,DPC的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为了获得医院的业务订单,天津DPC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天津DPC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行为,是经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该行为“涉及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机构批准的医院的受雇人员”,因而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贿赂法》。好处费(委托费)通常是销售额的3%~10%。从1991年末到2002年12月,DPC天津分公司的行贿金额总计达到162.3万美元。同时,DPC从中获益200万美元。

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2.清华大学廉政教研室的任建明教授说,“以前,我们重点打击政府公职人员受贿,主要是建立在一个政府公权力相对强势的基础上。在这样的环境下,行贿者很大程度上是被迫行贿,因为不行贿就什么都得不到。”

任建明认为,现在,很多行贿者不再是不得已而行贿,他们是为了获得和自己本身资质不相匹配的利益而行贿。相比较前几年,他们身上的被动色彩已经弱化,更多地有了一种主动色彩,因此,有必要给予这些行贿者更重的打击。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第八章所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是专门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内。所遗漏的就是那些既不在政府,又不在公司的人员。比如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团组织成员。这次修改《刑法》将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其他主体。

3.在2003年至2005年几年问,喜之郎原投资部经理周明华借职务之便,在代表喜之郎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签订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合同以及合同到期后收回两笔资产过程中,先后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3.56万元。2006年10月15曰,周明华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证券行业资深分析师俞志强指出,行业里一种通行做法是,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席位代理委托方国债或企业债券,借此“融资”牟利。而周明华之所以舍弃几乎无风险的银行渠道,冒险与证券公司签订大额投资的托管合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能借此获得“好处费”。据周明华在该案1.5亿元投资中,获得533万元左右回扣,推算其回扣在3个点左右。

周明华瞒天过海其实并非滴水不漏。据媒体报道,2004年底喜之郎托管在世纪证券公司的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到期,但世纪证券没能如期归还。世纪证券公司通过间接许诺给好处费,延期还款。

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又分别冒用易某、陈某的名义与世纪证券私下签订“合作协议”,先后收受了世纪证券通过易某、陈某账户汇入的大笔好处费。

在一片风平浪静中,周明华贪欲不断膨胀。2005年7月8日,周明华在向公司董事长李永军汇报1亿元国债托管的事情时,才交代了收受世纪证券有限公司送的1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公司的金融投资监管是个盲点,一来自己没有太多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来平时主要精力放在市场上。”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邬少明这样总结刚刚结案的商业贿赂案。

4.“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变成了广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说,他经常在收听电台广播时听到这样的广告——先是说某饭店如何的好,然后加上一句:出租车拉客有回报。“这其实就是商业贿赂。”“这场战役很重要,因为它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2006年2月26日,程宝库在电话里向记者强调。让这位法学学者开始关注商业贿赂的原因,是关于这种行为的一个矛盾:一面是广为人知,一面是案件很少。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上述数据与人们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状况严重不符。

然而另外一些数字却正揭示着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的巨大危害。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程宝库对此进行了调查和比较研究。调查结果让他“触目惊心”:几乎每个行业都存在,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

而比较研究表明,商业贿赂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有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发生。程宝库举例说,像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其经济从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7000美元,一般只用3年左右的时间,最多的用了6到7年。然而像拉美的几个国家在达到3000美元之后,不能上升,反而上下震荡。造成拉美国家如此状况的正是腐化的商业风气,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潜规则。“商业贿赂不是要不要治理,而是如何治理的问题。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程宝库说。

5.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2006年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

左坚卫副教授认为,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赵秉志教授说,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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