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博湖县2015年第一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博湖县党政信息网 阅读:1701 次 日期:2015-03-05 15: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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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2015年第一季度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4月8日开考。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包括网上注册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9日零时起至3月20日14时止(北京时间);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16日至3月20日。

网上注册网址为自治区财政厅网站(http://www.xjcz.gov.cn/31),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网站完成注册。

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注册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网上注册时自行选定的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缴费等相关手续。

(三)报名信息确认点设置

各地、州、市应当合理设置报名信息确认点,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个,报名信息确认工作统一在Internet网络上进行。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4月8日开考。考生可于3月30日起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请见准考证。考试时间由系统随机安排,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行安排延考。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考试考场应当配备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等作弊行为。”的要求。自治区会计从业考试考场启用身份识别设备,并实行全程监控。考生必须持二代身份证提前30分到考场,进行身份识别后方可入考场。

三、考试科目及试题类型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命题的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考试科目 考试时长 试题类型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题
2 会计基础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计算分析题
3 会计电算化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实务操作题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用书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辅导用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自治区财政网-会计事务专题-从业资格专栏有会计电算化考试科目会计实务操作环境介绍视频,考生可下载观看。考试辅导用书考生可在现场确认时自愿购买。

五、成绩合格要求及证书申请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成绩必须一次同时合格,方可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在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六、考务日程安排

(一)3月6日前,各地财政部门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报名方法、准考证打印、成绩合格要求和证书申请等事项;

(二)3月20日前,各地财政部门完成报名信息的确认工作;

(三)3月25日前,各地财政部门上报考试编场信息;

(四)3月30日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

(五)4月1日前,各地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等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六)4月5日前,各地财政部门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七)4月8日起,各地财政部门组织考试;

(八)考试结束后2日内,各地财政部门上报考试工作总结;

(九)合格标准公布后,考生可自行在网上申请办证。

七、收费标准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请各地州市财政局在收到考务费上缴核对通知单后,10日内将考务费汇缴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收款单位:新疆财政厅国库处

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汇款时请在电汇单用途栏内注明“2015年第一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字样。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91)2330162、2817414,联系人:阿娜尔、杨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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