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深圳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龙岗区人民政府网 阅读:1197 次 日期:2015-03-06 1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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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考生:

为促进我市技能人才培养,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方便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分类及目录

根据评价方式、鉴定主体、鉴定对象的不同,将可开展的社会化鉴定工种(含专项能力)分以下五类:

(一)常规鉴定工种。

常规鉴定工种是指我市开发的、面向社会所有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具体工种目录详见附件1。

(二)行业或企业特有鉴定工种。

行业、企业特有鉴定工种是指我市开发的、面向特定行业或企业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工种目录详见附件2。

(三)实训及鉴定一体化工种。

实训及鉴定一体化工种是指我市开发的、“过程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工种目录详见附件3。

(四)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模块。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模块是根据《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9号)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考试模块,模块目录详见附件4。

(五)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种。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种是指分别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命题,由我市组织报名及安排考核的工种,工种目录另行发文通知。

此外,为推动职业技能评价制度的改革,今年我市开始试点行业组织自主进行技能人才水平评价工作,目前列入试点评价目录的社会化鉴定工种包括珠宝首饰营业员(初级、中级、高级)、健康管理师(高级)、家具设计师(中级、高级)、眼镜验光员(初级、中级、高级)、数控铣床操作工(中级、高级)、有害生物防治员(初级、中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初级、中级、高级)等。列入试点目录的工种将停止进行社会化鉴定,具体事项按《关于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5]9号)执行。已经参加该类工种鉴定,至少有一个科目的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继续报名参加社会化鉴定。

二、鉴定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第1-3类鉴定工种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报考条件的补充通知》(深职鉴办〔2013〕15号)确定的报名条件执行。属于第2类鉴定工种的需另提供特定行业、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属第3类鉴定工种的需另提供具备实训及鉴定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第4类鉴定工种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凭回乡证或护照、外籍人士凭护照)均可报名。

3.第5类鉴定工种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的统考工种报考条件执行。

(二)报名资料。

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凭回乡证或护照、外籍人士凭护照)及报考相应工种、等级所需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报名方式。

1.直接到报名窗口现场报名,报名窗口地址:

(1)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原深圳技师学院外侧1楼。

(2)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1楼。

(3)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10号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外侧1楼。

2.先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后到报名窗口确认。报名网址:https://sz12333.gov.cn/out/wsbmindex.jsp。

3.参加由授权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集体报名。

(四)咨询电话。

0755-89805511(三条线)。

三、鉴定考期安排

(一)第1-2类鉴定工种考期安排。

1.理论、实操考期安排

批次 报名日期 考核日期
第一批 3月4日至3月11日 3月28日开始
第二批 4月7日至5月6日 5月23日开始
第三批 5月11日至6月11日 7月4日开始
第四批 7月6日至8月26日 9月12日开始
第五批 9月7日至11月4日 11月21日开始
第六批(职业院校在校生专场) 11月23日至12月9日 12月26日开始

2.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考期安排

批次 报名日期 考核日期
第一批 3月2日至4月13日 6月27日开始
第二批 7月6日至8月19日 11月28日开始

(二)第3类鉴定工种考期安排。

实训及鉴定一体化鉴定考期根据实训安排进度组织。

(三)第4类鉴定工种考期安排。

高新技术考试自3月份至12月份每月安排两批(3月份仅安排第二批),考期安排如下:

批次 报名日期 考核日期
第一批 前月17日至月底 每月11日起
第二批 1日至15日 每月21日起

(四)第5类鉴定工种考期安排。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期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以上报名日期内的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四、鉴定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类别、分等级收费,费用包括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考生收取。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13〕989号)的要求,规范收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标准(元)等级 A类 B类 C类
理论 实操 理论 实操 理论 实操
初级(五级) 40 200 40 130 40 80
中级(四级) 50 250 50 190 50 120
高级(三级) 60 320 60 250 60 170
技师(二级) 600
高级技师(一级) 700

五、注意事项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根据工种或等级的不同分为模块化考核和非模块化考核,每个工种或模块考核的科目数为1至3个不等,具体科目见附录1-3。

(二)科目成绩有效期。

1.第1-3类鉴定工种中非模块化考核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须考核两个科目,考生可同时报考两个科目或单独报考某一个科目,单个科目成绩的有效期为2年(先合格科目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成绩公布之日,后合格科目的为报名日期)。

2.第1-3类鉴定工种中非模块化考核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除综合评审以外的科目在2年内(即最先合格科目的成绩公布日期与最后合格科目的报名日期的间隔不超过2年)全部通过后才可报名参加综合评审科目的考核,技师所有科目须在4年内通过,高级技师所有科目须在5年内通过。

3.第1-3类鉴定工种中模块化考核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根据工种不同须考核多个模块,考生可同时报考多个模块的多个科目,或单独报考某个模块的某个科目,模块各科目成绩有效期为5年,最先合格科目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最后合格科目的自报名日期起计算。

4.第1-3类鉴定工种中模块化考核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除综合评审以外的科目在5年内(即最先合格科目的成绩公布日期与最后合格科目的报名日期的间隔不超过5年)全部通过后才可报名参加综合评审科目的考核,技师所有科目须在7年内通过,高级技师所有科目须在8年内通过。

5.第4-5类鉴定工种的成绩有效期,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经参加工种目录中带“★”的工种或等级鉴定的考生,至少有一个科目的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报名参加鉴定。未参加过该类工种或等级鉴定的,报名及开考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四)移动电话机维修员(36-810)更名为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21-057),原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的鉴定停止。

(五)工种代码以90开头的为专项能力。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详情请点击http://www.lg.gov.cn/art/2015/3/5/art_3616_237253.html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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