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厦门理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
来源:厦门理工学院 阅读:846 次 日期:2015-03-12 08: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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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专业学位硕士导师采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

(一)学校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高级职称,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专业技术工作,距离退休年限3年以上(含3年)人员(即能指导1届研究生至毕业)。校内教师45周岁以下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按本专业领域课程设置要求讲授1门及以上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前沿动态的研究生选修课程。

4、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三年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985或211高校的硕士生导师经历,或是我们“251”人才中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教授/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有在企业技术岗或技术管理岗位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具有硕士学位的高级工程师。

(2)近3年来所研究的方向是稳定、持续的,有科研平台支撑和合作企业支持,且在招生年度,拥有科研经费工程类专业领域至少8万元;其他专业领域至少4万元。

(二)企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相关专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身心健康;

2、为企业技术、业务部门有经验的部门经理、项目主管或高级工程师等。

二、硕士生导师遴选的程序

1、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学校教师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企业人员由所在单位的研究生工作站推荐,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提供经科研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正在从事的在研课题和项目的有关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所在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根据遴选的基本条件,结合专业领域发展和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3、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报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表决,到会委员人数不低于全体委员的2/3方可提交表决,经2/3及以上到会委员投票赞成后,方可通过。认定硕导资格的人选名单。

4、学校发文公布通过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名单。

5、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一个专业领域的硕士生导师资格,须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领域的硕士生导师资格时,必须在申请中注明,审批时严格控制。

6、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三、硕士生导师的聘任

1、聘任条件

聘任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学校教师)须从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确认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中聘任。

2、聘任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各系部根据聘任条件及研究生招生人数、专业领域发展需要确定聘任名单,报送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确认。

(3)硕士生导师聘期从其所指导研究生入学始至毕业止。

四、其他

1、硕士生导师应悉心指导,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学校将对研究生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聘任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2、硕士生导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招生甚至取消导师资格:

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⑵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为人师表者;

⑶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学术作风存在严重问题者;

⑷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对研究生培养或研究生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⑸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者;

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者;

⑺指导教师连续3年没有指导新的硕士研究生;

⑻硕士生导师因出国访问、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较长时间(3个月及以上)离开学校时,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对研究生指导工作作出妥善安排,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3、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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