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焦作市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317 次 日期:2015-03-25 08: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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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焦各单位:

为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满足广大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院校毕业生及其它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需要,2015年上半年焦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继续面向全市企业在职职工,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二、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三、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包括在岗和非在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必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鉴定工种:

1、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工种:车工、铣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化学分析工、热工仪表维修工、砌筑工、瓦工、混凝土工、抹灰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维修工、美发师、美容师、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家用电器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

2、技师社会化考评的工种: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维修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磨工、铣工、管工。

3、全国统一鉴定工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

五、为加强焦作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焦作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2015年焦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进一步加大高级工、技师的培训和鉴定力度,为我市经济型示范市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高级工、技师具体申报条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2;全国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3。

六、报名要求:企业人事劳资部门可每月10日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申请材料,个人申请鉴定可在法定工作日内随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本人身份证、照片、学历证书、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由单位出据本工种工龄证明。

七、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技师考核外加一项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各项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八、 报名时间及地点:

技师社会化考评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10日;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31日,其它工种级别可随时报名。

报名地点:焦东南路奥斯卡假日酒店(原劳动大厦)13楼焦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3997218

九、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焦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1、初、中、高级工具体申报条件

2、技师具体申报条件

3、2015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具体申报条件

附件1:

初﹑中﹑高级工具体申报条件

(一)车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在本职业连续从事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⑶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焊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在本职业连续从事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⑶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机修钳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在本职业连续从事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维修电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在本职业连续从事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汽车驾驶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或安全行驶100 000km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驶200 000km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六)中式烹调师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⑷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七)化学检验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八)眼镜验光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⑶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毕(结)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九)眼镜定配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⑶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毕(结)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汽车修理工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⑶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⑶在本职业连续从事工作7年以上。

⑷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⑶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附件2:

技师具体申报条件

(一)车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二)机修钳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三)装配钳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四)维修电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五)焊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六)汽车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450000km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作8年以上。

(七)中式烹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八)金属热处理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九)冷作钣金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铣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一)磨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二)管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十三)汽车修理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⑶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十四)美发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⑶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十五)保健按摩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附件:3

2015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具体申报条件

一、鉴定内容和方式:

营销师、秘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公共营养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进行。

鉴定内容分理论(含职业道德)、技能两部分,鉴定全部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秘书

1、五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四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三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二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心理咨询师

1、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

(四)职业指导人员

1、职业指导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3、职业指导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大本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至少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至少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五)营销师

1、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经营销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高级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高级营销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高级营销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助理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校本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高级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高级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6)取得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取得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经助理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六)其它工种(职业)的申报条件依照《国家职业标准汇编》执行。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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