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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加强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招生纪律,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根据教育部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复试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客观评价、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二、组织机构
学校设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总体实施。设组长1人,由主管副校长兼任;设副组长2人,由研究生院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设成员5人,由部分博士招生单位学科负责人兼任。
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博士研究生复试全面工作,对培养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安排督察员对各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现场督察。
各培养单位设立本单位的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博士复试、录取工作,对单位内各学科复试录取结果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各二级学科成立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教授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
三、复试资格的确定
1.进入复试的最低初试分数线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学科负责人共同商定后公布。经商定2015年博士研究生进入复试最低分数线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课均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整理理论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2.进入复试的考生需达到最低复试分数线要求。在此基础上,以二级学科为单位,按照考生初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根据本专业招生计划情况确定参加复试人员名单。
3.各专业一般应按照招生计划100%-150%的比例确定参加复试的人员名单。
四、复试工作组织
(一)基本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2.所有拟录取的博士生均须通过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参加硕博连读资格考核的考生必须通过转博资格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复试内容包括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4.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初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占总成绩的60%。
(二)具体要求
1.资格审查。复试时研究生院将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再次进行资格确认。考生应持本人身份证、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持学生证,同等学力考生持学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未参加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
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资格审查时间确定为2015年3月24日-4月10日14:00-16:00 资格审查地点为研究生院博远楼招生办公室。考生根据各专业学科点的统一安排参加资格审查。
2.体格检查。鉴于体检报告的严肃性和真实性,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委托辽宁大学崇山校区医院负责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的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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