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网 阅读:720 次 日期:2015-03-26 1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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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今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和调剂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形式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采取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指导全校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招生进行指导同时将对其复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监督,学校纪委设立监督电话:23766343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录取工作小组,研究生录取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及各学科带头人、研究生秘书等相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同时要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录取工作小组确定本学院各学科复试专家小组组成。复试专家小组一般由3—5名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组长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二、工作原则及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工作原则

各学院要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二)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各学院录取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做到组织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要科学合理设计复试工作程序和办法,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操作,使复试工作过程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2、各学院研招领导小组务必做好有关复试试题的命题和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负责;务必选聘公道正派、认真负责、业务水平高的教师参加复试工作;应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其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3、录取工作小组须根据学校关于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制定本院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和程序,并以文字形式(电子版)于3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

4、录取工作小组要对本院考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当考生对复试提出质疑时,工作小组要提供书面说明,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复试工作安排

(一)复试时间、地点

复试时间安排在3月24日—4月1日。各学院须在3月23日前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并将复试相关事宜通知考生。

(二)复试资格审查

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及学历信息集中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某些网上报名时填写的学历证书信息经教育部初审后存疑的考生,如果拟录取这些考生,各学院务必通知这些考生在4月20之前提交学历证书认证报告(境内学历在教育部学信中心网站申请认证,境外学历尚无认证报告的,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申请认证),并将认证报告交研招办。考生不按时提交学历证书认证报告或者提交虚假认证报告所造成不能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复试时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照片、证件号码);(2)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带学生证)原件;(3)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4)复试费缴费凭证 (5)学籍学历核查有问题考生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

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和录取。

(三)复试方式及内容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能力考核包括外语水平测试和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

外语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第二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

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阶段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考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加试根据相关学院要求执行。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是否加试根据相关学院要求执行。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相关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1、复试的方式

⑴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

⑵外语水平测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实施。各学院在进行外语口语听力水平测试前,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测试过程中必须当场给出分数。

⑶综合素质考核主要是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举止礼仪、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情况等考核。面试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在面试情况表上做好详细记录。面试完毕后,将复试登记表留在本学院存档。

2、复试评分及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100分,各学院应科学确定专业能力考核及综合素质考核各占复试成绩的权重并于复试前向所有考生公布。

3、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要按照“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进行。各二级单位要充分考虑考生的生源特点,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特点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四、调剂复试

各相关学院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一)对调剂考生的要求

1、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艺术学及艺术硕士,下同)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艺术学与艺术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以照顾专业内部调剂的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7、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8、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

(二)调剂工作要求

1、各相关学院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外招生单位调入、学院之间调剂、学院内专业调剂)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2、考生调出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五、录取原则

(一)招生规模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2015年硕士生招生规模进行录取。学院可在该招生规模范围内,根据本学院(部)具体情况安排调节相同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数量(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用于专业学位招生,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可用于学术型招生),并在复试前公布。

(二)录取规则

各学科按照考生总成绩(总成绩 = 初试成绩×(100/初试满分)×60%+ 复试成绩×4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三)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

(2)政审不合格。

(3)未按时提交培养协议、人事档案或毕业证书等需提供的材料。

(4)提供虚假信息。

六、复试录取信息的公示及公开

(一)复试过程公示。

各学院要提前在本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二)录取结果公示。

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由各学院在网站自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研究生院网站也会在各学院录取工作结束后统一进行公示。

(三)信息上报。4月底前研招办将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七、体检

复试不体检,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由学校医院组织。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关于收费

今年复试考生统一进行网上交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研究生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每名考生收取费用90元。

本细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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