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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省属高等学校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除具备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聘用在教授岗位,全职在校工作,聘用在现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在聘期内每年至少独立为本(专)科生开设1门(2个学分)课程。
第二条 聘用在教授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竞聘教授三级岗位:
(一)聘用在教授岗位满9年,具备教授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中指标性条件之一者;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四)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入选者;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负责人;
(六)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七)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
(八)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三秦学者”岗位特聘教授。
第三条 聘用在教授岗位满6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二项;或聘用在教授岗位满3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三项,可申报竞聘教授三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两名);
(二)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主要参与人(前两名);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两名);
(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两名);
(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两名);
(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两名);
(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八)省(部)级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负责人;
(九)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或主持并完成1项国家级及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十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三)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四)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五)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六)获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或国家级音乐比赛(金钟奖、文华奖、飞天奖)三等奖,或国家级舞蹈比赛(荷花奖、文华奖、群星奖)三等奖;
(十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八)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获得者第一指导教师,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十九)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主编第1人;
(二十)陕西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陕西省优秀教师;
(二十一)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
(二十二)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二十三)陕西省“百人计划”全职项目人选;
(二十四)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CI学术期刊累计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SCI和EI学术期刊累计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2篇(次);以第一作者在CSSCI源期刊(不含集刊及扩展版)上累计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至少有两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第四条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得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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