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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中已认定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行为以及拟处理意见等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 0571—88907517、88907570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4月27日
人员信息详情请登陆:http://www.zjk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7904&categoryDomain.id=195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50101041086 | 大学语文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0101030807 | 英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0102053387 | 英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0102054094 | 高等数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50602067932 | 英语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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