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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今年起,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体检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将《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第五条修改为:
(一)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肝炎的判定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三、取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的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中的第四款“(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中第六条关于体检要求第二款“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内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其他条款不变。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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