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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周职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院简介: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占地面积1655亩,总建筑面积31.7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24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8308万元,教学设施完善,校园环境优雅,开设有53个全日制高职专业,涵盖理、工、经、文、管、艺、医7大学科门类,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适应高职人才培养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学院现已发展成为一所集普通专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远程教育、技术培训为一体的高等职业院校。立足周口,面向河南,辐射全国,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先后荣获“河南省省级文明单位”、“河南省园林单位”、“河南省卫生单位”等称号;在“河南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等次,被省教育厅批准为“河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河南省首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河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河南省首批护理专业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周口市开元大道
第七条 学校全称: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750)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第十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2014年学院面向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贵州、江苏、甘肃、青海、重庆、湖北等12个省(自治区)招收4274名专科生。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或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办法:按文化成绩上线,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男女生比例:我院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学费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工类3600元/生/年,艺术类5600元/生/年,医学类4400元/年,体育类3600元/生/年。住宿费400—860元/年,书费3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奖助措施
为确保每位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就读与毕业,学院建立有以“奖”“贷”“助”“勤”“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
“奖”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贷”开通国家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和程序,每学年可向学校申请6000元以下的贷款,做到“应贷尽贷”,在校学习期间免付利息。
“助”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年(覆盖率20%)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
“勤”, 学院实施“勤工助学”计划,在学院图书馆、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设立勤工助学岗,让学生业余时间参与学院管理又有一定报酬补贴生活。
“减”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进行减收学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院有权做出清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以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94)8693098
传真:(0394)8693308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开元大道西段
邮编:466000
学院官网:http://www.zkvt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kvtczs.university-hr.com
邮 箱:zkzyzss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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