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资料《物权法》第四节:所有权
2008-07-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定义包含如下涵义:

第一,所有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

第二,所有权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标的;

第三,所有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是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特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或完全性

所有人对于标的物乃是全面的及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就与他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等仅于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不同。所以学理上将所有权称为完全物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定限物权。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所有权对标的物的支配虽然可以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种具体权能,但所有权非此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各该权能所由派生的单一体,为浑然整体之权利,学理称此为所有权之整体性(单一性、浑一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为所有权弹性,或者叫做归一力。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了权利,即使是所有权所有的、已知的表征权利,所有权人都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归了另0人,一旦其他的权利都被终止之后,所有权自然恢复到原来完满的状态。也就是说,所有权的任何一项权能都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交给他人行使,但是他人一旦丧失了该权能,那么该权能将自动回归于所有人。所有人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分离出来交给他人行使,即可以为他人设定他物权、也可以是为他人创设债权等。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随标的物之存在而永远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此即所谓所有权之“永久性”(恒久性)。但此非指所有权永不消灭之意,而系谓所有权不得如地上权等预定一存续期限,使于期限届满时,当然归于消灭。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以永久存续为本质,不因所有权人不行使其权利而消灭,只要标的物不灭失,所有权即可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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