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2015-08-28来源:天津市财政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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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考生可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进入考场。

2.姓名或者证件号信息错误的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请在9月12日前的工作时间(9:00-11:30,14:00-17:00)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到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401房间修改错误信息。否则,因上述原因影响考试的,后果自负。

3.考试合格的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考生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中级资格证书、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资格确认通过的方可领取成绩合格单,过期不再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4. 考试必须携带2B铅笔、橡皮和0.5-0.7毫米黑色签字笔参加考试,并在指定位置答题。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考生可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相关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三、考生严禁携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进入考场,手机(手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四、考生发现试题、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试题、答题卡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答题前,考生必须用0.5-0.7毫米黑色签字笔在试题本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对应的信息点。

六、答题时,考生必须使用0.5-0.7毫米黑色签字笔答题卡的指定位置答题。考生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坐错座位、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进行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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