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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身份证明:《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加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或市直部门印章。
2、年度考核等次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加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或市直部门印章。
3、从事文字工作时间证明:内容应包含被证明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从何年何月起至何年何月在本单位从事文字工作等情况。用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纸打印,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印章。在多个单位从事文字工作的,分别开具。
4、证明文字工作业绩的材料:个人起草或发表的文章、获奖证书等。起草或发表文章没有明确署名的,需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证明该文章系该报考人员起草或发表,并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印章。
5、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机关的,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已履行公务员登记手续的人员。(2)根据国家和省 录用有关规定,经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3)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4)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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