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公招第三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2011-08-06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为优化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充实我县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三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1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彭水自治县2011年公开招聘第三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彭水自治县卫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属于此次招聘范围。

(二)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

4.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自愿在服务单位工作5年及以上;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7.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详见《一览表》)。

三、招聘方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 2011年8月17日至8月18日

报名地点:重庆医科大学校本部二食堂顶楼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就业处。

2.报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学勇13594905292肖雅丹15178827365

报名咨询电话: (023)78496838 (县人力社保局)(023)78449546 (县卫生局)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①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考。②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有执业资格要求的还需提供执业资格证、在职人员报考需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时提供以上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资格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人事考试报名登记表》。4.开考比例: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该比例的,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5.领取准考证:参考人员凭身份证于2011年8月19日下午2:00至5:30在重庆医科大学校本部二食堂顶楼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就业处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综合基础知识、医学基础知识、医学法律法规),其中财会岗位的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和财会基础知识。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分值100分。笔试时间:2011年8月20日,笔试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

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根据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达不到1:2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考生各科成绩均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进入面试。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其缺额按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内容主要为所报考岗位专业知识,采取实际操作和现场问答的方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如最后一名拟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出现相同分数时,则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等额进入体检,若笔试成绩仍然相同,则学历高者优先进入体检,若学历仍相同,则加试面试,以加试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等额进入体检。因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出现空缺时,在应聘本岗位的其他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组织实施。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由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彭水县卫生局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进入面试且合格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出现并列则按体检出现并列的方式进行处理。递补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和考核。

(七)公示

考核工作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八)聘用及待遇

经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者,由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四、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简章由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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