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申论热点让明星代言更靠谱
2016-01-09来源:

【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广告法自今年9月1日实施,为了宣传贯彻修订的广告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就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的识别、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等议题进行研讨,并学习了新广告法相关条款。

近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举办的宣传贯彻广告法座谈会上,多位民间打假人认为“六个核桃”涉嫌虚假广告。鲁豫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明知“六个核桃”的上述广告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仍然为其作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分析】

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增加收益,于是利用名人效应,用明星做代言本无可厚非,但若过于急功近利,做虚假宣传,是一种缺乏诚信、自吹自擂的欺骗行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言行举止时时刻刻备受关注,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没有亲身试验的基础上就盲目代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形中成为企业“吹牛”的帮凶;消费者,作为广大受众,在选择产品时,有时候盲目追星,缺乏理性和科学指导,也最终导致利益受损。

古语有云:苛政猛于虎也,现如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更甚于苛政。广告界的良性发展无疑也因此受到阻碍,使合法的广告主体遭到冲击,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必须严厉惩治。

【具体措施】

首先,对企业加强引导是治本之策。企业是广告的来源,广告内容的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这就需要企业方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广告与品质,名副其实,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广告审核部门负起责任,严格审批程序;同时,细化相关法律条例,加大对虚假宣传广告的打击力度,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媒体也要负起责任,对虚假广告要加大曝光力度,营造健康的广告的生态环境。

其次,对明星代言加以约束是关键。新《广告法》施行目的之一就是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紧箍咒”,其规定代言人不得代言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或给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等,进一步加重了广告代言人为虚假行为所负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让法律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和落实。同时强化明星自身的责任意识,谨慎地选择产品,仔细审查产品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以防“躺枪”,成为企业自吹自擂的帮凶。

最后,消费者理性购物是保障。消费者的盲目崇拜和效仿为明星代言提供了市场,有市场就有需求,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的盲目效仿纵容了明星代言的行为,因此,消费者需要理性消费。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加以科学引导,对商品,尤其是食品药品知识进行普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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