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
2011-11-29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精神,支持特岗教师在职学习和专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式

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采取在职学习的方式,学习年限按培养学校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执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二、培养学校及招生计划

(一)培养学校

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部分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1)。

(二)招生计划

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单列,不得挪用(各培养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1)。

各培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能力和社会需要,自行确定招生领域。请于2011年1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招生领域备案。

三、报名及录取

(一)报名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参加中央特岗计划和参照中央特岗计划实施的地方特岗计划,服务期满且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优秀的特岗教师。同等条件下,获得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录取。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于2011年12月10日至20日期间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http://www.chinadegrees.cn),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

特岗教师只允许报考一所学校。为便于特岗教师兼顾工作,提倡就近报考。报名截止前,可查询各学校报名情况,调整一次所报学校。

(三)资格审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1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间登录学位网对本地区特岗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四)确定复试名单

培养学校于2012年1月10日前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资格审查结果和特岗教师的年度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按不低于3:1的比例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并公示。

取得复试资格的特岗教师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签字确认后交任教学校,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参加复试时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近3年年度考核表、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交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部)进行审核。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部将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培养学校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于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复试工作。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参加复试的特岗教师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教育教学技能、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方面的考察,择优录取。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网上录取系统”开通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15:00,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2日17:00。请各培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

培养学校于2012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同时抄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四、有关事宜

(一)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外出学习有关规定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学费补贴,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报名、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联系人:师范教育司 陈晓宇;电话:010-66097864;传真:010-66020522。

附件:

1.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省份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北京市 首都师范大学 20 山东省 曲阜师范大学 20
天津市 天津师范大学 20 河南省 河南师范大学 20
河北省 河北师范大学 20 湖北省 湖北大学 40
山西省 山西师范大学 20 湖南省 湖南师范大学 20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 广东省 华南师范大学 20
辽宁省 辽宁师范大学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40
沈阳师范大学 20 海南省 海南师范大学 40
吉林省 吉林师范大学 20 重庆市 重庆师范大学 40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 四川省 四川师范大学 40
江苏省 南京师范大学 20 西华师范大学 40
徐州师范大学 20 贵州省 贵州师范大学 40
浙江省 浙江师范大学 30 云南省 云南师范大学 40
杭州师范大学 20 云南大学 20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20 陕西省 延安大学 40
淮北师范大学 20 甘肃省 西北师范大学 40
福建省 福建师范大学 20 青海省 青海师范大学 40
江西省 江西师范大学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 40
山东省 山东师范大学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师范大学 40

2.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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