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五章 民法
2008-11-09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有体财产或有形财产。②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商标等。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②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调用关系、赠与关系等。③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地位平等。②人身不可分离。③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④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则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基本准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几项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法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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