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企“蛀虫”案的犯罪分析
2012-01-29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前不久一则关于法院发还刑事被告人犯罪赃款赃物的新闻报道吸引了人们的目光。一名具有硕士学历的国有企业公司经理在经济活动中大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被人民法院予以严惩。同时,法院依法扣押和查封了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将其发还给被告人所在单位。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发还的赃款赃物中还有一辆红色的奔驰小跑车。

这辆红色奔驰小跑车引出的案子就是2003年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资产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叫陈炜。

今年40岁的陈炜真可谓是年富力强,大学毕业后来到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作,因表现突出,年纪轻轻即被提拔到领导工作岗位,从1994年11月起开始担任该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上海注册了国有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后,陈炜又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陈炜在两个国有单位中一直从事证券经营。

陈炜在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中建对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经理期间,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进行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财产的严重经济犯罪,从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从国有企业股票账户中,总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20余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100余万元,给国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缴陈炜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20余万元,其中包括现金200万元和一辆为其妻子购买的红色奔驰小跑车以及部分股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现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月1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现场发还仪式,对被告人陈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追缴的赃款赃物现场发还给被告人原所在单位。

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是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相当数量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据统计,2003年度一中院共审理一审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1件,判处犯罪分子37人。在一中院判处的37名职务犯罪分子中,贪污罪10件10人,受贿行贿罪10件11人,挪用公款罪10件15人,渎职犯罪案件1件1人。

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比较突出。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是:

一是从犯罪人年龄段分布情况来看,犯罪人的年龄大多分布在30岁到50岁之间,低龄化的趋势比较明显。例如一中院去年审结的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纳丁彤挪用公款900余万元一案,丁彤犯罪时年龄刚满27岁。

二是犯罪人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的80%,初中以上学历的仅占20%,有向高学历、高智商发展的趋势。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主任霍海音,就是83级学金融的大学毕业生。

三是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案率约为60%,且大多数犯罪人的身份是董事长、经理等重要职务。

四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而且越来越狡诈、诡秘,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通过对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陈炜案的最大特点就是作案手段狡猾,案情复杂、隐蔽性强。陈炜利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使用巨额公款的职务便利,与担任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高秀丽共谋,相互介入对方公司的证券经营业务,亏损了用公款弥补,赢利了由高秀丽拿走;高秀丽的私人公司融资,陈炜挪用公款为其担保,用公家的钱为私人服务,使公款处于巨大的金融风险之中,夫唱妇随、暗箱操作,使国有财产神不知鬼不觉地落入陈炜夫妇的私人腰包。

五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虽说近几年职务犯罪案件平均案值并未明显体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但有的案件涉及犯罪金额却越来越大,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例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会计韩国昌贪污数额高达1400余万元,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宋丈艾贪污数额更是高达390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总结出现阶段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是经济改革进程的必然副产品,并且其主要是国有企业制度逐步改革的副产品。国有企业领域中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源就在于:由于在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的各种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权独揽,企业重大事务包括企业财务,因缺乏企业所有人(国家)的有效监督,缺乏来自国家的宏观控制体系的监督,也缺乏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导致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猖獗和蔓延。另外,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行业和单位利益的不同追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业保护、单位保护主义,使贪污、挪用公款等等职务犯罪的土壤并没有得到彻底的铲除。

二是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客观上助长了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的上升。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支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资金管理把关不严,导致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侵吞;2、财会人员不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为犯罪分子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打开方便之门;3、单位内部监督不力,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

为进一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产生,根据犯罪的特点以及原因,笔者建议采取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治理对策:

一、要重点加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制度的创新,有效约束国有工作人员手中权力的滥用。加快推进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保证权力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在进行改革创新过程中,应从工作制度安排、规则设定、具体操作等方面科学设置管理权力,寻求权力集中和分解的最佳平衡,在不影响单位效能建设的前提下,避免某些部门个人权力过分集中、权限过大的现象发生。比如,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针对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制定防范对策,及时报告和反映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举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线索等。

二、要健全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尤其是要重点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现阶段各单位、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真正做到职责明确,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比如,要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管理原则并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健全凭证审核制度、经常性核对制度、建立预先连续编号制度、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要坚持领导审批制度、定期对账制度和账目公开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等。

陈炜的犯罪行为就是上级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现名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对陈炜所在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通过查账发现的。由此可见,财务审计制度的严格执行,是及时发现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做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管理着巨额国有资产,权利重大,缺乏对其权利的制约势必导致一些国企负责人滥用权利,为所欲为,为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当家人”的监督制约机制。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要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遏制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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