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成人高考报考须知—考试工作
2016-08-23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一、考试科目

(一)高起本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史地综合。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

(二)高起专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

(三)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英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分别为:

科类名称 公 共 课 专业基础课
文史、中医类 政治、英语 大学语文
艺术类 政治、英语 艺术概论
理工类 政治、英语 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 政治、英语 高等数学(二)
法学类 政治、英语 民法
教育学类 政治、英语 教育理论
农学类 政治、英语 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 政治、英语 医学综合

(四)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课加试,其他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今年我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加试时间为10月22、23日,具体日期及加试科目、加试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专业课加试由招生学校组织,加试地点和加试科目可查询《河北省成人高等院校招生生源计划》,也可以向招生学校咨询。专业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凡未进行专业加试或加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为艺术、体育类专业。

(五)统考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按2011年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统一命制。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时间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10月29日 10月30日
9:00—11:00 语文 英语
14:30—16:30 数学 专业基础课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 间 10月29日 10月30日
9:00—11:30 政治 专业基础课 大学语文、艺术概论、民法、 高等数学(一)、医学综合、 高等数学(二)、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
14:30—17:00 英语    

三、考生考前准备

(一)准备好考试所需要的文具。如: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圆规、直尺、三角板等。

高起本和高起专数学科目考试,可使用不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等设备的计算器参加考试,考试期间不得互相借用。

(二)准备好《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证件)。这是入场的必备证件,缺一不可。严禁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三) 考点设在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政府所在地,部分市在附近县区设立考点。提醒外地考生要提前一天到达考点所在地,熟悉考点环境、安排好食宿,以免因雨雾天气、道路交通维修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影响正常考试。有的考点距离市区较远,建议考生提早出行;有的考点停车位较少,建议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

(四)考试前一天下午4点后,考生可以到考点查看所在考场,熟悉考点环境。

四、入场安检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等4部门颁发的《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加强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考生入场时须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考场入口处主动接受违禁物品检查,考生要目视摄像头,监考教师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其进行随身物品检查。为此,建议考生尽量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饰品和衣物。入场时,须主动将违禁物品(如手机、手表、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时,应双臂张开,配合监考教师进行检查。身体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以及考生的文具袋,均要进行检查。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镜。检查脚部时,要抬起脚,离地20厘米左右。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考生须主动进行解释或出示相关金属物品。考生通过违禁物品检查后,方能入场。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应说明情况,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五、我省如何进行网上评卷

我省成人高考各科试卷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选择题由计算机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给分,主观题采取“三评+仲裁”的评卷机制:即评卷系统将隐匿了考生个人信息的答题图片随机分发到两个评卷教师的计算机。然后,评卷教师根据评分细则各自给出分数。当两位评卷教师所给的分数在规定差值内时,计算机自动取两人的平均分作为这道题的最终得分;当两位评卷教师所给的分数超出规定差值时,评卷系统自动将该题随机分发给第三位评卷教师。第三位评卷教师给分后,系统将该分数与前两位评卷教师的分数进行比较,取规定差值内的两个分数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如都大于规定差值,系统将该题自动分发给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由专家最后确定合理的分数。“三评+仲裁”的做法,有效保证了试卷评阅的科学客观准确。

 六、网上评卷对答题的要求

成人高考的所有科目实行网上评卷。试题卷和答题卷完全分离。除专升本考试的“医学综合”科目只有选择题外,其它科目试题卷均有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内容。答题卷设计在一张答题卡的两面。各题目均有指定的答题区域。考生要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所有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和草稿纸上作答无效。

(一)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办理。

(二)考生拿到答题卡后,认真填写考生信息(姓名、考生号),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不要填涂缺考标记。

(四)选择题部分必须用正规2B铅笔填涂,涂写要均匀、饱满、轻重适度,修改时要用橡皮擦干净;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字迹的笔等其他笔书写。作图题直接用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绘出,也可以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描清楚。未按用笔要求书写会影响评卷结果。

(五)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及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六)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贴条形码区”内,“条形码”一律横贴。要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不要在“条形码”上面和“条形码”周围涂改和乱画,“条形码”损坏、贴错位置的答题卡会影响评卷结果。

(七)非选择题作答时,字体工整、字迹清晰,字体不要写得太小太密,字距适当,答题行距不宜过密。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如需要对非选择题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修改的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但仍不能超过该题的答题区域,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修改选择题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要使答题卡造成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辅助物修改。

(九)答题卡应保持清洁、不要折叠、破损。否则影响评卷结果。

七、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入场。应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应自觉配合指纹验证。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数学科目考试,可使用不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等设备的计算器参加考试,考试期间不得互相借用。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要内容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及考试招生违规处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评卷与成绩公布

成人高考评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考生在11月下旬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凡对统考科目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所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申请一次成绩复核。考生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成绩复核范围为非选择题部分,对错判、漏判、积分错误予以更正;由计算机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给分的选择题部分不予复核;按照教育部要求,不对考生查卷。成绩复核结果由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通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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