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关于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3-19来源:重庆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网

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2]17号公告,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渝中区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及现场审核时间

1、考生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3月20日—4月1日。

2、考生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及地点

(1)2012年3月20日—4月1日(周六、周日休息),在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进行考生现场资格审核(地址: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七楼,联系电话:63765144。

(2)4月1日前未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的考生,于4月5—6日在沙坪坝区进行考生现场资格审核。地址:沙坪坝区天星桥都市花园中路94号附1号,联系电话:65326338。

二、资格审核应提交资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试用期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学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自考毕业的考生还需提供成绩单(2002年10月31日以前);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7、个体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本机构鲜章;

8、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照片电子版自行保存(医师资格证书遗失重办必须提交报名时的电子版照片,否则无法办理)。

9、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核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上证件、证明的复印件、表格纸张一律采用标准A4纸,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考生由各单位人事处(科)统一审核、汇总后,将考生名册及相关报名资料统一送渝中区卫生局或沙坪坝区卫校现场审核;

三、收费

此次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报名费与笔试费一次性收齐。若实践技能考试未过,考生凭实践技能准考证、身份证到沙坪坝区考点退回已交的笔试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渝价(2003)253号文件规定

1、报名费:每人10元

2、临床、公卫、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130元

3、口腔类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150元

4、医师资格考试费每人120元

5、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每人100元

6、师承人员考核费每人80元

报考级别 报考类别 报名费 技能考试 综合笔试 合计
执业医师 临床、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 10 130 120 260
口腔 10 150 120 280
助理医师 临床、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乡镇 10 130 100 240
口腔 10 150 100 260
注:师承考试人员考核费每人80元

附件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三、试用期满1年是指当次医学综合笔试上一年1月1日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在试用机构的累计试用时间满1年。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考资格。

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五、执业助理医师在当次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时执业时间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六、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七、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p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八、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九、研究生可以本科学历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科学学位研究生不得以研究生学历报考。

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等专业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医学教育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以科学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

本科为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为中医学类或中西医临床医学类专业的,可以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以研究生学历报考时,应当按照规定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已取得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的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在学期间不具备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毕业当年报考。

预防医学专业研究生,具有符合规定条件本科学历,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十一、按照规定以研究生学历在毕业当年报考的,应当在医学综合笔试前提交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十二、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非医学专业方向的,不得以该学历报考;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毕业专业前、后加注专业方向的非中医类别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不得以该学历报考(按照规定由教育部审批的除外)。

2002年10月31日以后、2009年以前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2009年以后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三、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经过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评估,并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其中,2003年-2005年批准的学校及专业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2006年及以后批准的学校及专业招收的医学毕业生,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办学招生文件,方可以该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四、经教育部批准的西部地区23所学校(见《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2004年至2008年按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5年制的医学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其他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3+2”或“2+3”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五、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以该学历按照规定报考。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其入学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类别一致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执业医师;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同时应当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

十六、专科升本科,所学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同一类)的,可以以本科学历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七、按照教育部200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规定,2001年9月1日后入学,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九、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应当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该学校举办“农村医学”专业的证明文件,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

二十、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前入学,以医师为培养目标的“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医师资格,取得资格后不限制执业地点。

二十一、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不在同一省(区、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跨省招生计划,其学历方可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跨省招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十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十三、2007年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p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p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五、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相应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民族医)医学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按照规定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十六、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规定的考点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报名时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或身份证。使用身份证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的相应证明。

二十七、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可以到驻地附近考点报考。非现役人员持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八、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证明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二十九、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无规定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取得符合规定的医学学历(含按照规定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后,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除外)。

三十一、在医疗机构检验科试用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三十三、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十四、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公民及华侨、归侨,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三十五、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持非《毕业证书》的人员,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三十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七、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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