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建三江农垦法院招聘社会化用工岗位公告
2017-05-25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建三江农垦法院全面工作,解决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不足问题,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社会化用工人员招聘方案:

一、招聘基本原则

坚持面向社会、综合考评、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招聘计划和岗位

招聘综合岗位管理人员2人(男)

三、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建三江管局户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恪守职业道德;

3、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品行,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退;

4、身体健康,形体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纹身,反应机敏;身高1.72米以上,两眼裸视视力在1.0以上;

5、要求年龄30周岁以下(1987年5月22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

6、电脑操作熟练,熟悉office等常用办公软件,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岗位工作职责

数据统计分析、软件信息管理、文书送达、网络维护等。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2017年6月13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按要求如实填写《建三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3、报名地点: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1室。

4、报名咨询单位:建三江农垦法院政工处。报名咨询电话:0454-5810906,联系人:佟建华。

5、报名资料: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1)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的,必须提供所在学校的学历证明,证明其学历层次和所学专业,毕业离校时提供不了相应毕业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2)高考成绩单或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录取名册;(3)身份证;(4)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有效期30日内);(5)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6)户口簿;(7)中共党员需持所在党支部介绍信;(8)复转军人需持退出现役证。

(二)考试

由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三江农垦法院共同组织实施。

1、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先笔试后面试。

2、笔试:

笔试内容:

文化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时事政治及计算机基础操作等岗位相关知识。

笔试分数:各岗位卷面满分100分,按70%折合计入总成绩。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日期为2017年6月14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面试:面试形式为问答,考查应聘人员专业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工作的方法和技能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按30%折合计入成总计,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4、考试实行加分制,具体加分办法如下:

计算机相关专业加5分。

中共党员加5分。

复转军人加5分。

以上加分项由审核组成员在考生资格审查时进行计分并签字备案。

5、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加分项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考试总成绩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考核和体检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最后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拟录用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招聘领导小组抽调专人负责。

1 、体检:参加考试考核人员根据最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总成绩依次递补入围体检。如有入围并列人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体检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2、考核:由用人单位对通过体检的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通过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四)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在管局人社局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有关要求到管局人社局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五、有关待遇

按社会化用工管理,工资参照管理局社会化用工行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月,试用期合格后工资为2100元/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五险,签订社会化用工劳动合同(两年)。

六、监督

由纪检委部门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454-5790713。

七、招聘纪律

报考人员必须遵守招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考务安排。对在报名、资格确认、笔试、面试过程中被认定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对其处理。

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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