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高层次卫生人才相关待遇一览表 |
卫生人才补贴明细 |
安居工程明细 |
类别 |
序号 |
分类条件 |
刚性人才A补贴 |
刚性人才B补贴 |
柔性人才补贴 |
需具备的条件 |
人才类别 |
购房补贴 |
租房补贴或入住人才公寓 |
一类人才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
200万(分5年) |
50万(分5年) |
40万(每年) |
一至三类人才须具有正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还须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之一(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名医、名中医须符合2项): 1.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3.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4.省科技奖励项目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完成人。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著不少于两篇,且累计影响因子达7分。 |
一类人才 |
购房款100%,最高600万元 |
6000元/月 |
120~200m2 |
2 |
中国科学院院士 |
二类人才 |
3 |
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
150万(分5年) |
40万(分5年) |
30万(每年) |
二类人才 |
购房款90%,最高300万元 |
5000元/月 |
120~200m2 |
三类人才 |
4 |
国家级名医、名中医 |
100万(分5年) |
30万(分5年) |
20万(每年) |
三类人才 |
购房款80%,最高50万元 |
4000元/月,3年 |
60~120m2,3年 |
5 |
国家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6 |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
7 |
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名医、名中医 |
60万(分5年) |
20万(分5年) |
12万(每年) |
8 |
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四类人才 |
9 |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 |
30万(分5年) |
10万(分5年) |
6万(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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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才 |
购房款80%,最高30万元 |
3000元/月,3年 |
60~120m2,3年 |
10 |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
30万(分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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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25万(分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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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才 |
12 |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 |
25万(分5年) |
5万(分5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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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才 |
购房款80%,最高20万元 |
2000元/月,3年 |
60~120m2,3年 |
13 |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20万(分5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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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
20万(分5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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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才 |
15 |
《紧缺目录》:副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 |
10万(分5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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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才 |
- |
1200元/月,2年 |
40~60m2,2年 |
16 |
《紧缺目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 |
6万(分5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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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 |
4万(分5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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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紧缺目录》: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
2万(分5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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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补贴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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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备注:五类人才购房补贴仅适用于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六类人才租房补贴仅适用2016年1月1日后进入我区且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
1、按照《顺德区医疗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确认办法》(顺卫〔2017〕15号)确认的刚性高层次卫生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刚性人才A补贴标准发放: |
(1)2016年1月1日后从区外进入我区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 |
(2)“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具有在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卫生专业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或卫生专业机构)工作满5年的经历;“四类人才”和“五类人才”具有在副省级以上城市三甲医院(或卫生专业机构)工作满3年的经历;“六类人才”不受此限制。 |
除此之外的刚性高层次卫生人才,在我区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按刚性人才B补贴标准发放。 |
2、按照《顺德区医疗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确认办法》(顺卫〔2017〕15号)确认的柔性高层次卫生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柔性人才补贴标准发放: |
(1)2016年1月1日后与我区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
(2)“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具有在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卫生专业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或卫生专业机构)工作满5年的经历;“四类人才”具有在副省级以上城市三甲医院(或卫生专业机构)工作满3年的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