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方案
2017-10-12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央、省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日照市可以接收:

1、军队转业干部的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日照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日照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日照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日照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是日照的;

6、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日照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日照的;

7、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是日照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8、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日照的;

9、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荣立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日照的;

10、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日照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点是日照的。

二、计划分配

(一)担任行政正团满三年的,由市委组织部按照程序,研究确定安置单位。

(二)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采取与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在全市范围内安置的办法。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根据确定的接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着“相互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对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须由接收单位写出书面接收意见,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只能选择一个接收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对未参加双向选择或者参加双向选择未被接收单位选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政策规定分别参加市、区县的安置。

(三)符合市直单位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考试与考核成绩相加确定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排名顺序,按比例分职级依次录取、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其他干部分别由相应的区县负责安置。

1、考核赋分

(1)基础分:10分。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14级、文职办事员)加10分,副连职(技术13级、文职副股级)加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文职正股级)加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文职副科级级)加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文职正科级级)加22分,副团职(技术9级、文职副处级)加25分,正团职(技术8级、文职正处级)加28分。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6)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分:每满一年加0.5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9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2分,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8分。

(8)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9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减12分。

符合市直单位接收安置条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自主核算考核分数,经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和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复核后公布。

2、安置考试规定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全部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安置考试。考试成绩由日照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代表共同拆封公布。

3、市直安置录取

对符合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意愿和考试考核总成绩,分别从副团职、营职(技术11级,文职科级)和连排职三个职务等级录取3人、1人、2人,共计6人到市直安置。录取情况将公示七天。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且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日照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自愿选择直接照顾在市直单位安置,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对符合照顾政策,但自愿选择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录取进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

同时符合撤并降改移部队干部照顾条件和达到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照顾条件的,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可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

4、市直单位挑选

市直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特长和择业意愿,结合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能、编制空缺和需求情况制定。按照省扩大军队转业干部“人岗相适”试点范围的要求,对政法、纪检等部分专业性强的岗位,根据单位的需求,由符合条件的干部优先选择。

具体市直单位安置计划,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前公布。

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公布的安置计划,分担任副团职、营职(技术11级,文职科级)和连排职三个等级,依据本人的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对放弃挑选安置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挑选剩余的单位中指令性分配。凡已经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能再回原安置地安置;特殊情况,自愿放弃市直单位挑选,要求回原安置地安置的,须经原安置地同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所空市直单位安置名额,不再从区县增补。军队转业干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选择党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服役期间未受过党内或行政处分。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申报、调整、发放工作并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县负责落实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等各项待遇,做好就业指导、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等工作。对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除退役金等待遇外,在安置地点选择上予以照顾。

四、家属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置工作和职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

公安部门凭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其他有关要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好各项军转安置工作政策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职称评聘和机构编制审批等事项。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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