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19-01-26来源:河北省人事考试院

关于做好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摘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9]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于5月25、26日举行,考点设在各市。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按照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辛集市、定州市不设报名点,报名及其他考务管理工作分别由石家庄、保定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二、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网上注册并填报报考信息,通过报名资格网上预审后进行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考前无需到考试机构现场办理报名资格审核事宜。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后,全部考试科目通过的报考人员携带有关报考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到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取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经查实有涉假骗考行为的,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严肃处理,并通报用人单位。

三、严格资格审查

凡符合原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4〕69号)规定条件(详见附件4)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坚持网上填报阶段逐人资格预审,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审查阶段认真查验学历、填报工作单位真伪和全职专业工作经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名以及涉假骗考或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舞弊行为。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现工作地报名参加考试。省局也将对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进行抽查,加强省级监督。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行为,将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严肃处理。

四、严肃考试纪律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造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

根据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五、报名流程

(一)时间安排。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 2月26日至3月11日17时,报考人员可登录河北省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hebei.appms.cn) 或 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22日17时。

(二)考生注册。报考人员登录报名平台时,需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

(三)报名缴费。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地市,保存报名数据。报名数据录入无误后,报考人员须对报名数据进行确认,只有确认后的数据,才能进行资格预审,且确认后的报名数据,考生不允许修改。报考人员及时查看网上报名平台审核状态(即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打印报名表并保存妥当,用于全部科目通过后现场资格审查。预审通过后,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务必对报名平台自动提取的工作单位信息自行修改。

(四)考后审核。考试结束后,考生自行查询成绩。全部科目成绩通过考生,原则上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一般考后60日)起20日内(具体时间各市自行确定),到报名考区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报考级别为考全科仅部分科目成绩通过人员不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予以取消。

1、全部科目成绩通过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需携带报名阶段打印的报名表、相关证件(学历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各市考试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部分科目免试且成绩通过人员现场审核除正常报名材料外(见上一条)还需携带原建设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各市考试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增项考试通过人员现场审核需携带报名表1份和已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各市考试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报名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

5、各市要认真做好考前网上报名阶段资格预审工作,安排专人值守,确保每名具备缴费资格的考生均符合报考条件逻辑要求,同时注重提高审核效率,及时完成网上资格预审工作,确保预审通过的报名考生能够及时缴费;要认真做好考后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要明确现场资格审查需准备的材料及要求,现场审核时间应合理安排,审核截止时间不早于成绩公布之日(一般考后60日)起20日内,并及时对外公布、有效宣传。

(五)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3月22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六)

打印准考证。4月6-1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增项考试

为方便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增项考试,2019年继续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名称为“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3)亦单独上报。

七、科目设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共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八、答题须知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客观题为答题卡(小卡),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客观题为答题卡(小卡),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九、收费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

十、社会监督

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十一、考试值班

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各市于考前10天将考场设置一览表报省人事考试局职称考试处。

附件:

1、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报名条件

附件1

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月26日—3月11日 网上采集报考信息
3月22日前 通过资格预审报考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
5月20日起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试 时间 5月25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26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原则上考后60天 公布考试成绩
原则上公布成绩后20天 全部科目合格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附件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考全科:

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

(二)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

(一)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1、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二)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三、文件依据:

人发[2002]111号、冀人发[2004]69号、冀人字[2005]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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