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9-03-07来源: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

云南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云南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云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云南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体岗位年龄要求详见招考简章);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选调生岗位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选调条件,详见《云南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名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gwyks.ynhrss.gov.cn,以下简称“专题信息网”)届时将提供访问链接。报名主要环节有:注册和报名、报名资格审查、网上缴费、招录计划裁减、准考证打印等。

报考选调生岗位的,须填写《云南省2019年选调生报名推荐表》,经学校根据选调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并盖章后,方可参加网络报名。

(一)注册和报名

时间:2019年3月15日9:00至3月20日18:00。

报考人员通过“专题信息网”链接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写各项信息,提交报考申请。每人只能申请一个报考岗位。

报考人员须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及上传的照片,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等原因,导致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复审等问题的,后果自负。

招考岗位发布在“专题信息网”。

(二)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采用计算机审查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计算机根据报名信息对照岗位需求,判定报考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报名条件,当计算机无法判定时(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填写为“未纳入专业目录中专业”或“具备岗位要求的相关资质”等),提交审查单位进行人工审查,审查单位须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提出审查意见。

报考人员须根据提交报考申请时限及审查时间安排,及时提交报考申请。逾期未审的报考人员,请直接联系审查单位,审查单位联系方式可在“专题信息网”查询。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其报名信息不再允许任何修改。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无论哪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与招录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三)网上缴费

时间: 2019年3月16日9:00至3月22日18:00。

报名费40元/科,通过网上银行缴纳,不设现场收费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报名费用(详见“专题信息网”发布的问题解答等说明材料)。各岗位缴费人数于次日在“专题信息网”公布。

(四)招录计划裁减

受开考比例限制的岗位,缴费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未达3:1的,将根据缴费人数相应地裁减招录人数,裁减后仍无法达到比例的,取消岗位招考。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9年4月16日9:00至笔试开考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笔试及后续各考录环节均须出具身份证及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含选调生和报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的考生还需进行专业测试。

(二)笔试时间

2019年4月2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2019年4月21日:

上午 9:00—1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

(三)笔试地点和考试要求

报考人员的笔试地点,按照“报哪里到哪考”的原则,由报名系统根据报考岗位所在州(市)自动进行分配,笔试地点一般设在州(市)政府所在市(区),部分报考人员较多的州(市),将在本州(市)所辖的其他县(市、区)增设笔试考点。报考省级机关和监狱、戒毒系统的人员笔试地点统一安排在昆明市。

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携带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报考人员笔试用品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配备,报考人员无需自带。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如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等)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以及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四)雷同卷鉴定

笔试结束后开展雷同卷鉴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对报考人员答题情况进行雷同卷鉴定后,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 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或长期记录。

(五)笔试成绩查询

2019年6月1日至7日,参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成绩。正常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以申请查疑。

2019年6月14日,省公务员局将在“专题信息网”公布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范围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按不超过岗位招录数4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

(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工作,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由省、州(市)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省属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岗位由省司法厅组织开展,州(市)强制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岗位由州(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岗位由省、州(市)法院组织开展。体能测评按照或者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五、资格复审

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须进行体能测评的测评结果为合格)的考生中,按不超过岗位招录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持笔试准考证(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由招录单位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实。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

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六、面试

面试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70分,面试总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考录过程。

面试工作安排以省级和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七、各项成绩计算

(一)笔试成绩

笔试总成绩 = 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 + 笔试加分。

笔试加分。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笔试成绩加3分。

一般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 申论成绩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 + 申论满分分值)。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40% +(申论成绩×100/申论满分分值)×30%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成绩×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值)×30%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 + 申论满分分值 +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值)。

(二)面试成绩

面试总成绩 = 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 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 =(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 面试总成绩)×50%。

笔试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次按照面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八、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和岗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录用。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用人单位派出考察组,按照好干部标准,根据拟录用岗位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九、大岗位选岗

设置大岗位招考的,在具体招录岗位信息确定后,统一在“专题信息网”公布相关信息。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考察合格人员,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岗,并进行签字确认,岗位选定后不得变更。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面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选岗。

十、公示和录用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招录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录用岗位名称及代码、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学历、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按照公务员不得兼职的有关规定,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在招录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录用手续前将解除合同(协议)材料原件提交招录单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录用通知下发后,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十一、重要提示

(一)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gwyks.ynhrss.gov.cn)。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 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三)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次考试的政策咨询及解答可登录“专题信息网”的“咨询交流”栏目查看,如在咨询交流栏置顶帖中未发现个人所询问题,可发帖提问。对资格审查方面的疑问,直接联系招录单位或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招录单位联系方式可通过“专题信息网”获取。

(五)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负责。报考人员应信守本人在网络报名时签署的诚信承诺,在网络报名时如实填写、上传个人信息,如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由此带来的资格复审不合格及其他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云南省公务员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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