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州省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2024-01-22来源:贵州党建云网站

贵州省2024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

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

(人民警察)报考指南

第一章  特别提示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明确了贵州省2024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基本政策,仅适用于《贵州省2024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由贵州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二、官方网站。“贵州党建云”(www.gzzzb.gov.cn)、“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rsks.com.cn)以及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为本次招录的官方网站,所有招录信息均以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报考者要持续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同时避免因查看其他非官方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报考失误。

三、诚信报考。在报名时,报考者应签署诚信报考承诺书后,方可填写报名信息。报考者应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贵州省2024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信息表》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学位等个人相关信息,并仔细核对后提交。招录单位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全过程,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招录资格。凡报考者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广大报考者应认真对待每一个招录环节,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诚信履约。

四、认真理解招录政策。报考者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招录公告》和报考指南,理解掌握有关政策要求,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准确、理性地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

五、谨防上当受骗。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培训班、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印制发行的考试资料、出版物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共同维护良好的 秩序。

六、保持通讯畅通。报考者在报名时填写的本人手机号码及紧急联系人手机号码须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在招录期间,如因报考者未及时查阅公告或错填手机号码、更换手机号码、关闭手机等导致无法联系上的,其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第二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本次招录的流程是怎样的?

本次招录主要有网上注册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加分、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环节。

二、本次招录的考区是如何安排的?

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的原则,共设省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10个考区。省直考区设在贵阳市,其他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设置考点,届时将根据职位所在区域就近安排考点。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者须在2024年1月22日9:00至1月26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度公务员考录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2024年1月22日至1月25日期间,每日10:00、14:00及19:00对报名情况进行更新,供报考者参考。报考者可通过“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拟报职位的报名情况。报名结束后,于2024年2月上旬前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特别提示:为避免报名最后一天因报名人数过多导致网络繁忙等影响正常报名的情况发生,报名最后一天(2024年1月26日)不再对职位报名情况进行更新,请广大报考者合理安排报名时间。

四、提交“报名信息确认”后,哪几类情形报考者可以重新选择报考职位?

(一)资格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在报名期间(2024年1月22日9:00至1月26日17:00),可在报名系统中重新选择报考职位。

(二)资格初审环节中,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入缴费环节且仍在资格初审期间的,由报考者和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

(三)网上缴费后,因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被取消的职位的报考者可向招录单位提出改报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考务部门予以改报职位,但改报职位只能在本考区改报,不能跨考区。

五、哪几类情形属于报名失败?

(一)2024年1月26日17:00网上报名入口关闭,报考者不能再进入系统提交报考信息,视为报名失败。

(二)2024年1月26日17:00至1月28日17:00期间,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三)资格初审环节中,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入缴费环节且仍在资格初审期间的,由报考者和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如缴费环节结束后仍未改报成功的,视为报名失败。

特别提示:

1.报考者在填写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因审核未通过重新修改报名信息后,均要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申请。

2.报名信息确认后,报名信息将被锁定,在审核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之前不可再修改。报考者请务必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点击“报名信息确认”。

3.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的报考者,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其报名信息。报名结束时仍未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六、哪几类人员可以减免考试费用?怎样申请减免?

本次招录继续对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免收考试费。

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者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按照“贵州省2024年度 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退费前将发送短信进行提示。如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不属实等导致免收考试费申请失败的,责任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七、招录对象中的“本省户籍”、“本省生源”与职位表中的“本县(市、区)户籍(生源)”是如何规定的?

“本省户籍”是指截止2024年1月户籍在贵州省。

“本省生源”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的人员。

本县(市、区)户籍(生源)参照本省户籍(生源)规定执行。

八、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且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如何规定的?

(一)“生源地为贵州省”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

(二)“兵源地为贵州省”是指在贵州省内应征入伍服兵役人员。

(三)“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是指:①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后参军入伍,服役满5年退役的人员;②普通高等教育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满5年,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

特别提示:对于毕业后未参加工作即参军入伍,并且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服役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定向招录2024届毕业生的职位。

九、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是否可以报考?

(一)外省户籍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定向到外省的定向生不能报考。

(二)本省户籍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委培生不能报考、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不能报考;其他定向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职位。

十、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是指哪些人员?

主要是指毕业后须到指定单位工作的2024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的定向生。

十一、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4届高校毕业生能否用过去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报考?

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4届毕业本科生、研究生不能用过去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如在读研究生不能用已取得的本科学历参加考试)。

十二、报名条件中的学历是否包括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等?

学历既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也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军队院校和党校等其他国家承认的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肄业、结业均不在此之列。

若相关招录单位在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十三、获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的人员如何报考?

在符合职位所需条件时,持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者,可使用其中任意一个专业选择报考。

在符合职位所需条件时,持“双学位”、“辅修专业证书”的报考者,可使用在学信网或学位网上所载的任意一个专业选择报考。

若相关招录单位在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十四、技工院校的人员报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技工院校人员可按以下条件和职位报考公务员:

(一)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可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本科学历的职位。

(二)可报考无专业限制的职位;若在技工院校所学专业与职位专业要求相近,由报考者持专业证明资料向招录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录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认证的学历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应在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审核单位审核。

十六、如何理解学科门类、相关专业?

职位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即该门类所包含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一级学科的,即该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专业均符合要求。

2024年度贵州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不再使用《贵州省 录用参考专业目录(试行)》,各招录单位参照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等设置职位条件,并根据报考者填报的专业名称及主要所学课程,结合职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

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www.moe.gov.cn)网站中查询到,且符合职位专业要求,则可用所学专业进行报考。

若报考者在上述网站中无法查询到所学专业,可根据所学专业的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学习内容与职位要求,选择专业要求相近的职位进行报考。报考者须持专业证明资料向招录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主要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经历的人员,其服务基层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机关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在报考公务员时,其上述身份的工作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十八、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

十九、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参加相关工作的经历,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十、截止2024年1月,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事业人员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截止2024年1月,仍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

(二)截止2024年1月,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应累计满3周年且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

(三)截止2024年1月,仍为在编在岗的事业人员。

(四)在报考时,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二十一、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且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本次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报考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并且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或者由“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直接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得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身份报考本次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报考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以及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岗位且聘用后满足“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的乡(镇、街道)工作满3周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的在编在岗事业人员”条件的,可报考本次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二十二、截止2024年1月,工作表现好,群众认可,任职3周年以上且连续3年考核称职及相当等次以上的在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截止2024年1月,仍在职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

(二)截止2024年1月,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职位任职时间累计满3周年(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且工作表现好,群众认可,近3年考核称职及相当等次以上。

(三)在报考时,可报考本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二十三、截止2024年1月,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可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是如何规定的?

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选派的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的人员。

(二)截止2024年1月,在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或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应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两类工作队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在报考时,可报考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特别提示:

1.因个人原因等中途退出驻村,然后又重新被选派为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且任职时间未连续满2周年的,不得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2.驻村期间,在不同县(市、区)连续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且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后才连续满2周年的,可报考最后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3.在不同县(市、区)担任或曾担任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均连续满2周年且工作表现好的人员,可报考任意一次驻村所在县(市、区)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职位。

二十四、报考者需注意哪些回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不得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中明确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二十五、少数民族加分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少数民族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根据报考者报名信息表填写的民族信息等,对符合加分政策的报考者统一进行加分。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环节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报考者须据实并认真填写民族信息等,因民族信息等填写错误导致笔试环节成绩未获得加分的,须在公示期间及时联系所在考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提供佐证资料。公示期间未及时反映并提供佐证资料的,公示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加分。

资格复审时,须对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报考者民族信息等进行复核。经审查,若非少数民族报考者将民族信息填写为少数民族获得加分而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的,将取消加分并根据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重新确定资格复审对象。

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原民族乡撤乡建镇的享受民族乡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如何安排?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24年3月16日的公共科目笔试后,还须参加3月17日的专业科目考试。

二十七、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哪些?

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狱、强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不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二十八、哪些职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且面试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需参加体能测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狱(所)医职位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中组部及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若出台体能测评新规定,则根据新规定的体能测评范围和标准等执行。

二十九、体检标准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公务员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及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及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请广大报考者认真查阅上述体检标准,根据本人身体情况选择职位进行报考。

三十、哪些环节不进行递补?

确定体检对象后,在考察等后续环节出现空缺职位的,不再进行递补。

三十一、违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一)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有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二)对违规违纪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

(三)《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我省公务员招考的答卷必须送相关机构做雷同卷测查。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https://www.gzzzb.gov.cn/tzgg/20240121/20240121_877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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