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应该怎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007-01-18来源:

    问:什么时间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问:申请表格和有关材料报到哪里?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申请表格和有关材料如何报,报到哪里,请注意各地的通知、通告,按照各地的规定操作。


  问: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的毕业生,在校所学专业、所修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课程,以及进行教育教学实习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合格的新师资,因此,可以在临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修学有关课程及思想品德鉴定的证明,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教资格。


  问:教师资格认定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他们将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问: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问: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是怎样考察的?

  答:《〈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鉴于各地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的情况各异,教育教学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教育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员(包括在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方式灵活多样,不仅可以用面试、试讲的方式,也可以用考试、考核等方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要缴费?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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