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指导性意见
2013-05-03来源:曲靖市人事人才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和社会公信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88号)和《曲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曲人社〔2011〕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面试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本面试指导性意见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面试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面试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面试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同级事业单位人员面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面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保证面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面试前应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六条 面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面试工作程序

第七条 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

(三)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四)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三章 制定面试方案

第八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面试指导性意见制定面试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九条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工作原则,面试组织机构,面试人员的确定,面试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程序,面试考官组成,面试成绩计算办法,面试纪律和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 面试方案应规定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段内面试。

第十一条 核准后的面试方案(面试组织机构和面试考官组成除外)须在《曲靖党建网》、《曲靖市人事人才信息网》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以下称规定网站)上公告,公告发布时间距面试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面试内容及试题制定

第十二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面试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可采取结构化面试、讲课(说课)、情景模拟、实际操作及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面试试题可委托第三方(教育、考试机构)命题或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试题编制应坚持政治性、科学性、针对性、专业性和适用性的原则。应根据面试方式和招聘岗位的不同要求,确定题目类型、测评要素及权重。

第十四条 面试试题应主要测试应试人员适应岗位需要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综合素质:主要测试应试人员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应变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专业能力: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从事岗位需要的其他能力。面试成绩总分100分,其中专业能力所占分值应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面试试题的编制、保管和使用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面试试题编制人员须入围封闭,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并有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面试结束方可解围。

第十七条 面试试卷按“考官题本”和“考生题本”分别制作。

第十八条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的,要求测评要素、试题构成、评分标准、时间控制、考官构成、实施程序和结果按结构化面试的标准化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面试采用讲课(说课)方式的,应根据单位性质和岗位专业特点制定讲课(说课)的考评标准,讲课(说课)的内容和范围应与招聘岗位的专业对应。

第二十条 面试采用情景模拟方式的,应根据岗位特点,编制与该岗位实际情况相似的测试项目,将被测试者安排在模拟的工作情景中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来测评其心理素质、潜在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面试采用实际操作方式的,实际操作内容和评分标准应针对岗位专业的特点设定,着重测试考生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对某种业务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

第五章 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秘密;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工作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

(五)具有中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三年以上组织、人事工作;

(六)具备面试组织实施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成

(一)按招聘岗位设定面试考官小组;

(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考官1名;

(三)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组织实施机构在面试前确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技术工人)的,专业类考官不得少于60%。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组成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面试前应对面试考官进行面试方式、程序、方法、评分标准、面试纪律和注意事项等培训。

第二十六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包括计时员、计分员、监督员、引领员、音像录制员、侯考管理员和侯分管理员。应制定并明确面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场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计时席、计分席、监督席。考场应与侯考室、侯分室相对隔离,互不干扰。面试考场设置警戒线、警戒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场应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后勤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迟到(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或未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其后果由考生自负,由此造成的面试人员空缺,不再递补,面试按面试方案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面试前应召集考生宣布面试办法、评分办法、注意事项和面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面试先后顺序应在面试前由面试考生抽签决定。

第三十二条 面试由主考官主持进行,工作人员按抽签顺序号引领考生进入考场,只叫顺序号。

第三十三条 面试试题由监督人员当场拆封。

第三十四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而定,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和讲课(说课)方式的时间一般控制在30分钟以内。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按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评定打分,考生面试成绩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七章 公布面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 面试成绩须经计分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主考官。

第三十七条 面试成绩由主考官签字确认并向考生当面宣布。考生应在面试成绩确认表上核对本人抽签顺序号和面试成绩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面试成绩低于面试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者,视为面试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面试成绩须在规定网站公告。

第八章 面试纪律要求

第四十条 对面试考官的要求

(一)着装整洁。准时进入面试考场。熟悉和掌握面试方式、程序、方法、评分标准、面试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准确地为面试考生打分;

(三)集中精力听考生作答,认真思考面试测评要素。给分得当,不偏严偏宽,不前宽后严或前严后宽,不打人情分和印象分;

(四)面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生面试时不得离开考官席;

(五)每个考生面试结束,应及时评定打分,不得随意修改评分表,确需改动的,考官须在改动处签署修改意见并签名,经主考官签字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面试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考场,做好准备工作,服从安排;

(二)组织考生进入侯考室,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面试方案规定须携带的相关材料;

(三)集中管理通信工具、电子产品及有关资料;

(四)做好面试过程中的呈送面试试题、计时、收发评分表、计分、领引考生、现场录音录像等有关工作;

(五)维护侯考室秩序,杜绝侯考人员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

(六)管理已面试结束并等候宣布成绩的考生;

(七)不得打听、传播面试题目和面试情况;

(八)严格掌握考生面试的规定时间,及时提示时间;

(九)及时、准确计算和复核考生最后得分。

第四十二条 对面试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准时到达面试考场,熟悉面试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面试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面试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负责对考生面试成绩的审核确认;

(四)负责监督面试试卷开启、保管、回收;

(五)及时制止和纠正有碍面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面试考生的要求

(一)考生须着装整洁。在规定时间,凭准考证、身份证及面试方案规定须携带的相关材料到指定的面试地点报到并参加面试;

(二)熟悉并遵守面试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三)不得透露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家庭成员等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个人基本信息;

(四)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候分室。不得将面试试题内容泄露给其他考生。面试结束,确认成绩后,方可离开考场;

(五)尊重考官,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认真听题,不得要求考官解释题目。面试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第四十四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及有关资料一律于面试前交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四十六条 面试工作中的有关文件、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面试方案、面试考官人选、面试试卷、考生和考官登记表、评分记录、成绩表、音像资料等原始资料,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第九章 面试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取消录(聘)用资格、五年内禁止参加曲靖市范围内的招聘考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面试,由面试主管机关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指导性意见由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若上级部门出台有关面试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指导性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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