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
任职经历 | 任职情况 | 低一级职务层次报考的,现任领导职务的得5分,非领导职务的得4分;越级报考的,现任领导职务的得3分,非领导职务的得2分。 | 5 | ||
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学习研究、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创新、决策等能力和水平。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8—10分、6—8分、4—6分、1—4分。 | 10 | 由各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评价赋分。 | |
工作成绩 | 对待工作一贯态度和取得的成绩。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赋8—10分、6—8分、4—6分、1—4分。 | 10 |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每项得2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得3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得5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8分。 | 10 | 1、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层次赋分一次;2、个人因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被区委、区政府表彰的,不计分;3、单位所获表彰奖励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只为分管或负责该项工作的加分;4、个人和单位受表彰情况赋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单位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获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得1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得2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得3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得5分。 |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况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优秀得5分,每一次称职(合格)得3分。 | 15 | ||
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5分,仅学历的得4分。 | 10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7分,仅学位或学历的得6分。 | ||||
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得10分,仅学位的得8分。 | ||||
专业经历 | 相关工作经历 | 从事教育工作满两年的得7分,每超过一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17分。 | 40 | 1、相关专业领域受表彰情况赋分最高不超过6分,与个人受表彰情况不重复计分;2、相关专业领域表彰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 | |
相关专业领域受表彰情况 | 近三年在与教育相关的专业领域获市教育局表彰的,每项得2分;获省教育厅表彰的,每项得4分;获国家教育部表彰的,每项得6分。 | ||||
专业技术职称 | 具有中级职称得12分,具有副高级职称得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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