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我院决定在本辖区内增选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
公开增选21名。
二、增选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条件。
6、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保证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方便。
四、增选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增选条件的公民,且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组织推荐。符合增选条件的公民,且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向我院推荐。推荐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2、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学历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7月27日。
4、报名地点:来安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5632935 、5606331
(二)资格审查
由我院会同县司法局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
(三)任前公示和任命
对经初审认为能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出现影响任职情况的,经院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我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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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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