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教育法规概论——教师
2009-08-2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节教师概述

一、教师的概念

教师通常被认为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总称。教师是专业人员。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被认为是教师。

二、教师的社会地位

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国民素质尤其是各种专门人才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教育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发展、强大,就必须培养一大批优秀的建设人才,而这一任务主要是靠教育来完成的,教育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重教必先尊师,这是因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育的作用是通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教师应当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教师的地位有所不同。古代社会中,教师的社会地位比较复杂。一方面官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比较高,不少有识之士极力倡导尊师重教;而另一方面,普通教师尤其是私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又缺乏相应的保障。统治阶级推崇那些亦官亦师的名师大儒,而广大的普通教师,特别是私学教师,在社会上属于受压迫受剥削的行列,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教师从根本上摆脱了旧社会那种受剥削、受奴役的境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确立教师节、颁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设立“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等,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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