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波考区国家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3-11-21来源:宁波考试网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更多信息请查看浙江省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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