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 申论素材:反盗版
2009-12-17来源:

(一)我国存在的盗版问题

1992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这为版权规范与世界接轨、遵照国际惯例办事打下了制度性基础。从那时到现在这十五年时间里,在版权问题上我国加入WTO前后有较大差别。加入之前,出版基本仍延续1987年后的做法,翻译图书和出版港台图书需预先征求版权方的同意,在获得委托书之后才能翻译出版。但各地做法并不完全规范。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出版社以及专事出版翻译书籍的出版社都写明获得版权,小出版社则不一定。加入WTO以后,内地翻译出版国外图书完全正规化,版权页上写明版权所有、版权出自何方授权包括是否拥有简体字繁体字本的版权等等。原来翻译出版国外书籍不管版权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现在我国的版权问题最主要是书籍的盗版,这个问题在十五年之前已经出现,如八十年代后期,为谋利而盗版的主要是西方和港台图书,主要品种是英语教材和词典,采用的是影印形式,像前面提到的《新概念英语》。有些则是纯粹的盗版,如美国《读者文摘》每期原版之后就有影印版,两者的价格相差近十倍,原来订购原版的也退订,去订购影印的盗版了。也有影印港台翻译出版的西方作品的,如将弗洛伊德 的《释梦》改名为《梦的解析》出版。这类盗版还用了一个障眼法,就是为了更像内部出版物,封底不印 价格,而改为一长串数字。其实,真正的价格就是最后两个或三个数字,如000055,即人民币0.55元,000530,即.5.30元。

如果说那时只是盗版少数国外和港台书刊,那么近些年,盗版主要落到了内地出版的书籍上,几乎已 到了无畅销书不盗版的境地。这些盗版与以前的盗版形同实异:首先,以前的盗版是计划经济下的单位行 为,而主要不是为谋利;现在的盗版是个人行为,则纯为谋利。其次,以前的单位盗版虽然不符合国际惯 例,但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故不算违法;而现在的盗版则是知法犯法。

另外,现在的盗版者还有几个特点:

第一,盗版技术越来越精致,以前多是影印制版印刷,现在则是扫描制版印刷,盗版书质量越来越好, 无论是凸版、套色、条形码,盗版者很快就能跟上仿制,使读者难辨真假,出版社防不胜防。

第二,盗版时间越来越短,从制作到完成最快的只需一周。

第三,盗版已形成一个产业,从制作、印刷到分发、推销,直到出现在大街小巷及小书店、书铺、书 摊上,前后密切配合,互相关联。据估计,目前每一大城市都有数千上万人专事或兼营盗版书,全国人数 就更多了。其结果是内地出版的图书,无论什么类别,只要发行量稍大,就会出现盗版。有人说,看一本 书是否畅销的指标是,翻译的书,看其是否有平装本,内地的书则可看其是否有盗版。

出版社面对猖獗的盗版,目前退一步的做法就是第一版即印上几十万册,如余秋雨的《借我一生》和 余华的《兄弟》第一版都印了40万册,易中天《品三国》第一版也是几十万。这是因为出版社害怕盗版, 新书的利润只能集中在第一版时赚取,争取尽快赢利,不然等盗版书跟上,赢利就难了。对书店而言,大 店、连锁店以及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出版集团开办的书城一般不进盗版书,卖盗版书的,是无数小书店、书摊和在大街小巷摆摊的小书贩,因为卖盗版书要比卖正版书赢利多得多。

盗版书的实际成本一般是正版的1/10,卖出价在2/10~4/10。为了更快获利,有的盗版者还制作伪书, 将几本同一作者的书合在一起印成一厚本,随便标上一个出版社名字。因为出版社没出过这种书,因此名 之为伪书,以和盗版书相区别。

盗版问题对作家的影响是不同的。盗版对于畅销书作家的版税收入损害最大,如余秋雨、余华、易中 天等人。而主要在网络、海外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不是盗版的对象。

在我国的书刊市场上,作家、出版社、发行商之间,作家是弱势群体。三者中获利最多的不是作家,而是发 行商,其次是出版社。作家与发行商一般不直接联系,与之打交道的是出版社。作家与出版社之间,出版社拥有 稀缺资源出版书号,居优势地位;作家与其讨价还价的余地不大,只能或者接受一次性稿费,或者根据书的印数 和版次取相应的版税,而无论何者往往都是由出版社说了算。只有极少数知名畅销作家可能与出版社就版税和稿 费进行较大幅度的讨价还价。畅销书作家可能将版税谈到20%,而一般普通作家的版税往往只有8%,少的只有 5%左右。
另外,各类书籍中,文艺书、社会科学方面的书刊,只有少数有较大的发行量。

综合这两方面情况,显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作家不可能凭作品发财致富。一个作家,即便创作出畅销 书,因为有盗版存在,也绝无可能像西方畅销书作家那样有钱有影响。有人指责官方作家协会的专职作家有补 贴,其实那点工资补贴已很可怜,最近几年许多知名作家都去大学教书,就可说明这一点。哈利.波特系列小说 作者J.K罗琳若置身于现今中国,绝无可能成就她的致富神话,因为有盗版。作家王朔说,以他作品的发行量, 要在美国,他就可能是亿万富翁了。这话是接近事实的,其他一些有影响的作家,包括余秋雨、余华和易中天等 人,他们的稿费和版税实际所得,其绝对数估计不会多过一个美国三流畅销作家的所得。

盗版,于情是不讲道德,于法则是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但是有人认为,盗版书因为便宜,扩大了购 书者数量,使一般人都能买得起,这样,它至少有着普及文化知识的实际功用。有人曾以计算机软件为例 说,如果我国的计算机软件都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规定,不用盗版,那么,我国的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至少 要落后五到十年。更严峻的问题是,盗版书已成为一个据估计拥有几十万人的行业,这些人都是在分割作 者和出版社的利润,但从实际国情出发,少一个罗琳而能够提供几十万人吃饭,权衡两者,要从中做出决 然的选择,似乎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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