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2014-02-07来源:吉林省会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努力进取,提高全省会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会计师及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并组织管理。

第五条 符合报考条件并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后,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财政厅签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评审与聘任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具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忠于职守,近5年在本单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十条 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国民教育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7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五)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执业资格7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不具备以上国民教育承认学历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大专学历15年以上或中专学历20年以上,具备本章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执业资格条件,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且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以上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市)以上财政部门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或表彰;

2.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3.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3年以上;

4.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担任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专业能力业绩和专业研究成果两项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业绩条件。能够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系统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指导;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的研究与论证能力,能对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或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制定两个以上适用于本单位(部门、系统、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付诸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参与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承担经济、财务、会计、审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州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提供文件或证书);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推行会计电算化应用和企业管理信息化方面参与筹划和设计,实施后取得较大成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作为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能够独立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作为主要编写人,执笔撰写5000字以上的重要财务分析报告1篇以上,经专家审定,确有较高专业价值和重要实务指导意义。

第十四条 专业研究成果条件。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财经应用文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单位(部门、系统、行业)较高水平的财务分析等专业报告,具有编写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等专业性教材的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论文、著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字数或翻译字数须在5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社会科学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市州级以上社会科学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省级论文)。

第十五条 作为主要编写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教材(其中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其中主编1部,可视同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副主编2部可视同发表省级论文1篇。

在省财政厅和省会计学会联合举办的会计文化建设征文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论文,视同省级公开发表论文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如下:

(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申报人员不须到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申报资格,须到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组织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三)省财政厅在破格申报人员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破格答辩。

(四)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例会,对提交例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评审通过人员,在吉林省会计网公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并签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此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虚构或隐瞒事实,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且证据确凿的;

(四)考评后被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 “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指申报年限,相差3个月以内,按一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中介工作。

(四)文中“会计及其相关专业”是指会计、经济、审计和统计等4个系列。

(五)文中“注册会计师及相关执业资格”是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六)“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等登载的论文。其中“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七)“著作或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译著。

(八)文中“本专业论文”是指3000字以上的会计专业论文。

(九)研究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十)“市州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财会[2010]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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