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6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摘自《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2〕116号)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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